时间:2022-10-04 10:51:10来源:法律常识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在一定期限内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羁押的替代性措施,其严厉程度远低于拘留或者逮捕等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此,几乎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希望能够取保候审,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也成了刑事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的辩护工作。
那么,符合什么样的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被取保候审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此列举了四种情形: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司法实践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上述第二种情形。在侦查阶段,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认罪且侦查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通常不会对其取保候审,理由通常是认为其存在社会危险性。
有关社会危险性这一要素的审查判断,由于涉及到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因此最高检有明确的规定,但没有哪一条是可以凭不认罪就能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但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不会给出认为其有社会危险性的实质理由,只要不认罪,并且侦查机关认为其他证据足以证实有罪,也会坚持报请批准逮捕。
笔者曾办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从该案的情节来看,即使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其也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本不需要评估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但由于其不认罪,侦查人员不同意取保候审,一定要羁押到刑拘期限届满。在与侦查人员沟通过程中,其提出了一个令人诧异的观点,大致意思是:他不承认,我们认为他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有社会危险性,因此不能取保。
那么,是不是只要不认罪就一律不能取保呢?显然这一论断也不能成立。实践中,许多案件能取保恰恰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导致证据不足,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逮捕条件,因此公安机关没有报请检察院逮捕或者检察院因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最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