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三处骨折怎么赔偿,77岁的老人被撞只是轻微骨裂

时间:2022-10-04 11:27:08来源:法律常识

武汉晚报讯(记者耿珊珊)雨天路滑,美女穿高跟鞋去酒店就餐,上台阶时不慎摔倒,发生“连环撞”,致使一名老太太骨折住院。5月18日,记者获悉,经过两审终审,林某被判赔偿老人各项经济损失5万多元,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1月的一天晚上7点半左右,77岁老太赵某在孙女陪同下到一酒楼就餐,吃完饭后在门口台阶等车准备回家。碰巧遇到林某进来,林某穿着高跟鞋正准备上台阶。

因当天下雨,路面湿滑,林某上台阶时身体失衡,将赵某的孙女撞倒,同时,赵某孙女将赵某带倒在地。

赵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7天,经诊断为股骨骨折,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经司法鉴定,赵某所受损失为伤残十级,后续医疗费大概为1.5万元,伤残补助金1.7万元。

因迟迟无法达成协议,赵某将林某和酒店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11万余元。

庭审中,林某认为,事发当天,下雨湿滑,酒店没有采取铺设防滑垫、放置警示牌等有效防范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酒店则坚持主张,事故发生在赵某用餐结束之后,地点位于酒店外面。事故主要起因在于林某的撞击,应由林某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调查和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通过当事人及证人陈述,能够确认林某在酒店门前台阶处经过时,身体失去平衡将案外人赵某孙女撞倒,赵某孙女同时将赵某带倒在地,导致赵某受伤的事实。林某经过台阶时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自身不慎身体失衡连带导致赵某摔倒受伤,应对赵某因此遭受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赵某虽年事已高,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出就餐时自身及家人均应具有高度注意义务,上下台阶时应缓步慢行、小心搀扶,其自身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

因此,林某对赵某损害结果承担70%的责任,赵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酒店门前台阶符合相关建筑规定、地面所铺设的砖面也具有防滑功能。林某瞬间撞到赵某孙女,赵某孙女带倒赵某的行为已超出酒店的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赵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失费等各种经济损失约为8万元,由林某赔偿5万余元。

作者:耿珊珊

来源: 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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