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13:11:10来源:法律常识
1月18日,58岁的李胜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报告,请求法院为其恢复名誉。李胜是百色平果人,广西鸿霆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鸿霆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3年,多人报案称李胜提供的工程项目材料是假的,之后又有人因20万元工程安全保证金问题报警。2014年3月,李胜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拘。
李胜案件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等。
检方提起公诉后,南宁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胜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李胜上诉,自治区高院终审裁定发回重审。南宁中院再审判处李胜有期徒刑4年。李胜再次上诉。
2018年12月16日,自治区高院终审判决李胜无罪。李胜被羁押1461天,获国家赔偿60余万元。
他认为,被错误羁押长达4年,对他的名誉造成了极大影响,故申请一审法院公开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但有律师认为,李胜现在提出此请求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公诉:被告人诈骗近千万元,建议判处无期徒刑
2019年12月25日,李胜接受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采访时介绍,因工程项目合作纠纷,和他合作的多名人员认为他的项目资料全是假的、所有的手续没有办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他刑拘。
2014年4月26日他被检察机关批捕。2015年2月4日,南宁市检察院向南宁市中院提起公诉。
南宁市检察院指控,李胜从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期间,在未取得任何合法开采土石方手续或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虚构的工程项目或经南宁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案件中提到的南宁市邕宁区牛湾港区东西主干道工程项目<五合大桥-新高速环>的业主,下称交投公司)征地拆迁部副经理青某(另案处理)帮助,以虚构的工程项目,收取他人金钱,签订合同。
公诉人认为,李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胜的诈骗数额为994.05万元,建议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一审:判刑10年6个月,罚金10万元,退赔148万元
李胜认为,案件属于经济合同纠纷,项目是真实存在的,他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多份盖有交投公司公章后发给鸿霆运公司的函以及有关通知、报告的复印件等,李胜表示这些都是青某给他的。
青某的证言则称,“相关政府文件都是复印件,是李胜在2011年7月至2012年8月做该工程的清表工程时获得的”“有关交投公司的红头文件都是李胜伪造的”“不知道李胜是从何处得到这些文件的”。
交投公司在情况说明中表示,该公司所有工程项目均按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公司任何人都无权自行决定或授权委托单位或个人承包工程项目,青某也不例外,“我公司与鸿霆运公司及李胜本人无任何合同关系,我公司也从未书面或口头委托鸿霆运公司及李胜个人开展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任何工作”。
南宁中院审理认为,李胜虚构工程项目,以鸿霆运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工程承包、转让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2016年9月26日,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胜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李胜退赔受害人盛某经济损失20万元,退赔受害人韦某经济损失105万元,退赔被害人尹某经济损失23万元。
重审:判刑4年,罚金5万元,退赔20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胜提起上诉。
2016年12月29日,自治区高院审理后认为李胜犯合同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南宁中院的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17年11月30日,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从李胜处扣押的8份盖有“南宁交通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可疑印文的材料,与南宁市工商局提供的备案材料印文进行同一性鉴定,鉴定意见为“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李胜表示这可证明他并没有伪造材料。
南宁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南宁市检察院依旧作出五项指控。
法院审理认为,其中四项指控,法院不予支持,原因分别是:
1.李胜表示退款并退还部分钱款;
2.在诉讼期间,相关合同已实施履行;
3.通过民事调解,相关纠纷得以解决;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
这样一来,就只剩下一项指控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8年3月16日,南宁市中院重审判决李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李胜退赔盛某20万元。
终审:自治区高院判决李胜无罪
对于重审判决,李胜依然不服,继续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于2018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高院审理查明,2011年,李胜以鸿霆运公司名义,采用挂靠经营和建设施工石料供应单位的方式,参与牛湾港区东西主干道工程项目<五合大桥-新高速环>清表工作。
2012年6月至2013年间,李胜征得交投公司业主代表青某同意后,与关某、韦某、宋某等人签订合作开采相关土石方协议。
由于资金紧张、不及时办理开采证等原因,合同无法完全履行;其间,鸿霆运公司管理混乱。
关某等纷纷要求李胜履行合同,或者到交投公司反映李胜无法履行合同之事,李胜即更换手机并撤离工地。
他们找不到李胜后纷纷到公安机关报案,其中盛某到南宁市公安局蒲庙派出所报案,并向公安机关提交盖有鸿霆运公司印章和李胜签名的合同复印件等材料。邕宁公安分局立案后,于2014年3月19日在百色平果将李胜抓获。
2018年12月16日,自治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南宁市中院(2017)桂01刑初22号刑事判决,责令李胜退赔盛某20万元;李胜无罪。
2019年5月22日,李胜向南宁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李胜认为,法院两次错误作出的有罪判决,不仅致使他被错误羁押长达4年,还因此给他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造成家庭经济极其困难等。因此,李胜申请赔偿人身自由损害金230多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
南宁市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李胜自2014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19日获得取保候审,实际羁押1461天,依据赔偿标准,应予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46.15883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万元,两项共计60.158834万元。
当事人:请求一审法院为他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拿到国家赔偿后,李胜表示,他经营的公司因他被长期关押而无法正常运转,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他的名誉被损害后至今没有得到恢复,社会上那些认识他的人直到现在还认为他是有罪的,公司原来的客户认为他是一个有诈骗前科的人而不愿意再与他做生意,“鉴于我的名誉恢复的重要性和急迫性,特请求贵院在第一时间内在电视台、报纸等媒体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以消除错误判决给我带来的负面影响”。
李胜如今要求恢复名誉,这一要求合理吗?南国法援公益律师刘凯中认为,如果李胜有这方面的要求,应在他提出国家赔偿的时候一并提出。
如果之前没有提出,而在拿到国家赔偿之后再提出,程序上有些瑕疵、有些欠妥;如果他一开始提出了,而未得到支持,他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
刘凯中表示,一审判决毕竟不是终审判决,高院终审判决他无罪,也是为他恢复了名誉。李胜要求一审法院登报道歉为他恢复名誉,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编辑丨刘冬妮 实习生 庞力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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