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14:40:10来源:法律常识
经常有人咨询,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所谓的夫妻忠诚协议,一般是指夫妻二人签订的,约定互相保持忠诚,如一方违反该义务,则给予另一方赔偿,或者在财产分割中,违反义务的一方不分或者少分财产的协议。总之,是以忠诚为条件,违反者一般需要付出财产方面的代价,还有甚者,会约定丧失抚养权等内容。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能够自觉自愿履行固然是好的,譬如违反忠诚协议的一方自愿净身出户或者赔偿对方,这是完全可以的,但是如果一方不愿自觉自愿履行的话,也不能强迫另一方履行忠诚协议。另外,法院一般也不会以忠诚协议的约定来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典型案例
(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493号
裁判要旨∶王某于婚前向陈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如对婚姻不忠诚,愿将自己名下全部财产另加 5000万元作为赔偿。该承诺书实质上为夫妻忠诚协议,其约定的赔偿数额畸高,反映当事人的非理性心理,如果按照协议执行会造成一方经济困难。一、二审法院根据相关的指导意见,认定忠诚协议并非法院处理范围,故不予处理。
(2011)黄民一(民)初字第2838号
裁判要旨:邱某与包某之间所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包某将自己婚前婚后所有财产归邱某所有,是一方以自己对婚姻的忠诚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所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完全剥夺另一方在财产上的权利,有非常严厉的惩罚性质。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邱某与包某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该协议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不应作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邱某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经济补偿的依据。
鉴于上述原因,笔者一般不接受代为起草忠诚协议的委托。但是,既然法律并没有规定忠诚协议是无效的,那么理应也是可以签署的,只是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必须要向当事人明示,该种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法官的判决也会不同,有可能最后根本起不到作用。
即便如此,笔者认为忠诚协议还是有其一定价值的。
首先,签署了该协议,有助于一方约束自己的行为,表明自己忠诚于婚姻的决心;其次,签署了该协议,有时是需要把一方过错的事实作为前提进行陈述的,双方对于该事实予以认可,那么该文书就可以作为将来打离婚官司时的过错证据使用;再次,倘若将来真的发生了离婚,双方也未必需要对簿公堂,如果一方尊重契约精神履行该协议,那是最好不过的;最后,即便将来真的对簿公堂了,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管是否支持亦或是支持一小部分,对于无过错方也是没有什么损失的。
需要重申的是,如果是以维持婚姻为目的的,那么就不要逼着配偶签忠诚协议了,毕竟,与钱财相比,稳定和睦的家庭是更为重要的,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