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18:42:11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的文章来自群内的淮宁法官公益分享
作为一名长期审理家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我和同事们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都会例行问一句:同意调解吗?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调解就是和好,往往斩钉截铁来一句:“不调解!有什么好调的!”然后我们就得花时间来解释一番……
其实调解呢,有调解和好,也有调解离婚,而且,调解离婚往往是解决婚姻官司的最佳途径。
所以,在法院诉讼离婚的时候,如果法官愿意花时间为你们调解,请一定珍惜这个机会。
为什么要珍惜这个机会?
因为越到后期,双方的矛盾越容易被激化,尤其是经历了开庭、质证阶段后,两人非常容易撕破脸,调解的成功率大大降低,还会增加彼此的怨恨情绪。
万一对方为了争一口气将案件拖入二审、再审等程序,那可真是耗时耗力,还未必有一个好的结果。
说白一点,调解就像谈判一样,也是一件讲究天时、地利、人和的事情。
今天,我们就来好好聊一聊,调解离婚到底是什么?为什么说调解离婚就好一些呢?
一、调解离婚和协议离婚,两者孰优?
大体上看,二者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
1,程序上的不同
一般来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优点是比较方便,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以及照片等即可随时领取离婚证。
但是明年民法典开始施行之后,就要适用“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了,届时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成本,而且一方反悔的几率会大很多。
而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则程序较为繁琐,需先行立案。
但是现在各地法院在立案庭都会设置诉前调解程序,如果双方调解基础较好、已经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很快就能处理结案。
如果双方没能在立案时调解成功,到了案件审理阶段,民事审判庭的法官也会继续进行调解,也有调解成功的可能性。
办理所需的时间一般就是简易程序案件审限内,即三个月内。
2,离婚的费用不同
民政局的离婚成本很低,一般是工本费9元+存档费等其他费用40元。
而法院调解离婚,财产在20万元以下的,是根据不同城市、地区的收费标准按件收取50-300元费用不等,财产在20万元以上则是收取一定的比例。
而且如果涉及到房产评估,申请评估的一方还要单独缴纳评估费用,评估费的多少跟地域、评估机构以及房屋面积等因素相关。
3,对协议内容的审查程度不同
民政局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基本不审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
因此,协议书中涉及对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是根据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一旦措词不规范、考虑不周全,极易产生纠纷,留下隐患。
而在法院调解离婚,经过律师(如果双方至少有一方请了律师的话)、法官的层层把关,调解书的每一条款都会逐条进行审查,合法、严谨,并确保今后可供强制执行,没有隐患,能够更彻底的解决问题。
4,强制执行的效力不同(也是最重要的一点)
民政局协议离婚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虽然有效,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且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内容,并不是百分之百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一旦产生纠纷,仍需法院判决。
如果是通过人民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离婚,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任何一方不履行法院的调解协议,对方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查封、冻结、甚至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使对方必须遵守协议。
因此,如果大家不是必须立即办理离婚,对必要的经济支出有能力承受,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有子女需要约定抚养及探望权需要行使的,建议还是在法院调解离婚更有保障。
二、什么情况下法院会调解离婚?
其实这个问题比较简单,大家和我一起来代入法官角色思考一下。
当我们拿到一个离婚案子的时候,首先会干什么?
会根据原告的起诉状了解一下原告方的想法,主要是了解原告的诉求,通俗来讲就是原告开出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事实和理由部分,很多时候原告的诉状并不会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想法(有些时候是律师代写),而且基于双方敌对的情绪,会夸大或编造对方的过失,也几乎绝对不会提及自己的问题。
但是很多被告的注意力都被吸引到了这个部分,“他居然说是我的错”“真是倒打一耙”,请记住,这部分并不是重点!
如果你同意离婚,这部分内容完全可以忽略,就算涉及到婚姻过错,也是需要证据支撑的,咱们质证的时候再考虑不迟。
然后,我们就要给被告打电话了,正常情况下我们会约Ta到法院见面简单聊一下,或者电话了解一下案情。
这个时候,我们会注意观察Ta的每个细节,如果跟双方都沟通过了之后,对于当事人是否达到婚姻破裂的程度,我们已经能够做到心中有数了。
有些原告虽然哭哭啼啼要离婚,但并不是真正要离,而是想通过离婚让对方或其父母做出某种让步以达到某种目的。
有些当事人,明显还在气头上,你跟Ta说什么,Ta只会不停地指责甚至咒骂对方,这个时候我们就只能冷处理,待其情绪冷静下来再说。
大家别忘了,我们现在还在带入角色噢,基本了解了原、被告各自的想法和目的之后,接下来我们想一想,作为法官,什么样的案子,我们会下大工夫进行调解离婚呢?
1,初步判断调解成功率高的
这个还是很好理解的,毕竟谁也不愿意白费力气不是。
如何判断成功率?
主要是看当事人的分歧情况,比如双方几乎没什么财产,主要是关于抚养费的金额争执不下,那么调解成功率就是极高的;如果双方财产类型比较多样化,原告想分一大半,被告只想给一小半,还对孩子的抚养权争夺得非常激烈,这种情况调解难度就要大大增加了。
2,判决会很难写的
例如牵涉面广、财产权属不明、名目繁多、抚养权难判定、举证难的。
3,容易激化矛盾的
有些当事人过于情绪化,且脾气不太好,甚至威胁、恐吓对方和法官的,此时我们会花很多时间和精力调解,防止出现责任事故。
一旦有一方非常“难搞”,不仅有可能会延伸到二审,增加诉累,还极有可能会导致执行艰难。
那如果我们的案子不太符合上述几种情况,但是我们又希望法官多下功夫来做调解工作,尽量成功调解离婚,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我们要做一些准备工作,一定要明确自己的主张,最好是围绕自己的主张准备好相关证据(如果自己不清楚如何举证的,可以咨询一下律师),了解自己所拥有证据证明力如何,初步判断自己的诉求法官会不会支持;
其次,一定要在法官面前表现出强烈的调解意愿;
再次,跟法官对话切忌情绪化,所谓调解,一般是双方都做出一点让步,我们要做的就是守好自己的底牌,在一些自己重视的利益上多争取一点,在不那么重要的部分适当舍弃;
最后,在调解的时候尽量克制自己,维持表面和气,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打一打感情牌,适当满足一下对方的面子和虚荣心,这个时候就千万不要揪住细节不放啦。
那么,法官在调解的过程中,有没有一些原则和技巧、方法呢?
一般来说,调解离婚有合法、自愿等一些原则,在这呢,我就不花篇幅进行详细解释了,因为比较宽泛,总体来说就是调解协议内容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无论是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
而法官调解的方式也不太好归纳,因为每一个离婚案件都有它的独特性,而当事人也都性格不一,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自己观察到的细节,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一般都是使用“背对背”调解的方式,也就是法官单独跟原告、单独跟被告交谈,为其分析利弊,引导双方达成调解。
三、在调解离婚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什么?
相信这是本文大家最关心,也是最精华的部分。
1,尽量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
一个对于法官来说很常见的离婚案件,往往积累了当事人数十年的恩怨。
很多当事人特别想让法官身临其境,将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一股脑地倾诉,其实在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前提下,再纠结谁对谁错真的意义不大。
所以,一定要言简意赅地跟法官讲清楚自己最主要的诉求,不能放弃的部分是什么。
如果有些话不方便对方听到,可以要求私下跟法官表达。
如果法官的工作比较繁忙,调解工作做得比较粗糙,而你觉得你们的案件其实还是有调解成功的可能性,也可以主动跟法官要求再进行一次调解。
当然,如果涉及到核心利益,比如房产归属、抚养权归属等,还是要尽力争取,不必为了调解成功而牺牲太多,最后得不偿失。
2,涉及到财产分割、抚养费给付、探望权行使的时候尽量细致、具体
要具体到何种程度?
关于金钱给付的,具体到以什么方式给,一次性给还是分期给,逾期之后的违约金等等。
关于探望权行使的,最好是详细规定非直接抚养权人是每周看一次,还是每月看两次(探望的频率可以完全由双方自由约定),具体探望的方式是哪一天几点钟哪一方将孩子接走,哪一天另一方将孩子接回。
我相信很多姐妹会问,那实际生活这么复杂,真要这么严格执行吗?
其实不必介意,在双方都配合的情况下,实际探望时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根据孩子的学习、生活情况进行调整。
如果对方不配合了,再用这个标准去申请强制执行即可。
因为探望权案件的执行非常困难,如果能在调解书中写得具体一点,也就更方便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3,少一点情绪,多一点理性
情绪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但是我们女性天生就是情感动物,就是没有大多数男人那样理性。
在调解离婚的过程中,很多姐妹们往往会被对方的一言一行所牵动,关键时刻头脑无法冷静,一冲动就拒绝调解或者在对调解内容不确定的时候就一拍定音,事后又对达成的协议并不满意,然而彼时已经后悔晚矣。
因此,建议在调解离婚的时候带一个比较冷静的好友或者亲属,在必要时候提醒自己保持理智。
结语:调解离婚的好处在哪?
很多时候不是在于眼前我们所争取到的利益,而是在于它为这些协议内容在今后的顺利履行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判决离婚也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在双方仍处于争锋相对的情况下,处于夹缝中的孩子怎么办?对方刻意创造不能执行的条件,导致执行无法到位怎么办?……
既然不能“此生不复相见”,那就没有必要非得撕破脸皮。好好地结束,才能更好地重新开始,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