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15:06:10来源:法律常识
法院“电子送达”您了解吗?
您是否也收到过如下短信?
不用慌,
这是法院电子送达系统
发送的送达短信!
01
什么是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是指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02
电子送达的优势
电子送达易操作,简单方便。对于当事人而言,在接收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时,与平时接收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信息等相差无几,简单易学、操作性强。另一方面,相对于法院派人上门、邮寄、公告等传统送达方式,电子送达方式缩短了送达周期、减省了送达成本、提高了送达效率,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收取诉讼文书。
03
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
1
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书
2
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
3
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
04
电子送达的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关于电子送达的相关规定,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05
接收并查看法院诉讼文书的方式
1
手机短信
法院将根据您在立案或诉讼过程中所提供的手机号码,向该手机发送接收送达文书的短信通知。当您收到短信后,可直接点击短信中的链接,并输入验证码,即可查阅电子文书。
2
关注“湖北文书送达”公众号
通过微信关注“湖北文书送达”公众号,点击“文书签收”模块,输入证件号码、电子送达系统发送的短信密码、随机验证码进行登录,即可查阅电子文书。
3
登录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填写的电子邮箱
法院将根据您在立案或诉讼过程中所提供的电子邮箱,向该电子邮箱发送诉讼材料,并由送达系统发送短信提醒您通过电子邮箱查阅电子文书。
近年来
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出现爆炸式增长,为解决送达难题,襄阳法院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不断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在诉服大厅成立“收转发e中心”,利用法讯通系统开展电子送达工作。截至9月26日,全市法院累计使用电子送达68878次,累计送达80344人,电子送达成功占比90.2%。有29.74%的电子送达是通过微信签收的方式成功送达,平均成功时间0.9天,较邮寄送达快25.02倍,切实提升送达效率、审判效能。
法条链接: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第二十九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
(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确认、诉讼平台在线确认、线下发送电子送达确认书等方式,确认受送达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以及受送达人接收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地址,并告知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效力、送达地址变更方式以及其他需告知的送达事项。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受送达人未提供或者未确认有效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电子地址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送达是否生效:
(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悉,或者根据送达内容已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二)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开展电子送达,应当在系统中全程留痕,并制作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采取多种电子方式发送受送达人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电子送达,可以同步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诉讼平台提示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查阅、接收、下载相关送达材料。
【来源:立案一庭】
【制作:襄小槌创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