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15:20:07来源:法律常识
3月24日,重庆市交通局、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统一两地30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川渝两地此前发布的规定与《裁量基准》不一致的,以《裁量基准》为准。
政策解读
本批次《裁量基准》共30项,含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项,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项,港航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项。针对违法行为侵害的法益,统筹考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次数、人员伤亡事故及其他损害轻重程度、改正情况等指标,设置裁量阶次,并按不同的阶次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了细化规定。
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什么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二)数量词语解释:除非专门说明或标注,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括本数;“超过”“不足”“不满”等皆不包括本数。
核心条款解释
《裁量基准》的适用:重庆市、四川省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时,对《裁量基准》中所列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均应按照《裁量基准》执行。川渝两地此前发布的规定与《裁量基准》不一致的,以《裁量基准》为准。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理应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符合交通运输部,四川、重庆地区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如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
备注:
1.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理应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的有关规定。
2.违法行为符合交通运输部,四川、重庆地区有关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