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18:59:08来源:法律常识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福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某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10203040506;
法定代表人:小王,职务:董事长
被告一:小陈,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某某地址。居民身份号码:35010119,联系电话:135
被告二:小珠珠,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某某地址。居民身份号码:35010119,联系电话:135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小陈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的标准从2020年12月21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 月 日为 ,以上两项合计
二、请求判令被告小珠对10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被告小陈拖欠原告货款100万元
被告一小陈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产品。原被告于2020年1月10日签订2020年度《销售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各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是小陈签字捺印随后原告公司经过内部合同评审,加盖合同章。交易期间原告公司按约交付了货物,被告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
2020年11月30日-2022年1月31日双方多次对账,确认最终欠款金额为100万元;对账单均有小陈的签名捺印。
二、被告小陈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原被告双方在《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销售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约定当年度12月20日为最终还款时间。《销售合同》第十二条合同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约定: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乙方应当支付货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所欠货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综上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1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4%为标准,自2020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小珠应当对被告小陈的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20年11月12日被告小珠出具担保函,为小陈欠公司的2020年度货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担保期限为三年。因此,被告小珠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二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原被告双方在《销售合同》第十二条第3款中明确约定:因乙方逾期支付货款致使甲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
鉴于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之约定,向贵院提起诉讼,希望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天福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福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