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21:11:11来源:法律常识
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陈玉晗)为出行方便,许多车主给电动自行车违规加装了遮阳伞。虽方便了自己,却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车主骑着私自加装遮阳伞的电动自行车在路口碰倒行人,造成行人十级伤残,被判赔9.5万余元。
2021年10月15日早上,陶某驾驶安装了遮阳伞的电动自行车,后座载着孩子,行驶至望湖中路交叉口南侧人行横道时,因疏于观察,电动自行车上的遮阳伞将正在过人行横道的70多岁老人李某碰倒,造成李某倒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警,现场目击证人留存了被告联系方式,原被告随即各自离开。李某回家后被家属送入医院救治,并在医院报警。一周后,李某伤情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经鉴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
庭审中,对交通事故的具体事实情况,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认为,自己是正常过马路,被告骑电动车闯红灯撞伤自己。被告认为,原告横穿斑马线时是红灯,自己骑车直行的方向为绿灯,双方未发生碰撞。
交警部门认定,陶某驾驶安装遮阳伞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疏于观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陶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携带12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双方事发后均未立即报警,且双方陈述不一致,无证据证明事发时双方通过路口时的交通信号灯状态,故此事故事实无法查清。据此,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认定陶某和李某在此时事故中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原告李某受伤是否系因被告陶某两轮电动车碰撞所致的问题,因原被告持相反意见,应结合事故发生时交警部门收集的证据综合认定该事实。通过交警部门对事发时在场人员的谈话,特别是被告陶某的女儿江某的陈述内容,可以确认被告陶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遮阳伞碰到李某的身体,致李某受伤。
因事发时没有监控设施拍摄到事故发生的过程,无法确认双方通行时的信号灯状态。但通过交通警察出具的事故证明,可以确认原告李某是沿望湖中路南侧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横过道路,事故发生点接近呈坎路人行道。根据被告陶某的女儿江某的陈述内容“2021年10月15日早上7时20分,我因上学快迟到……”可知陶某在事发时可能存在赶时间情形。同时,陶某骑行的是电动自行车,相较于行人而言,作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陶某更应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行驶安全。且事故证明中交警部门认定陶某在事故中存在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同时,作为行人的李某也应注意来往车辆。综合以上因素,此案事故由被告陶某承担80%的责任,扣除其已经垫付的1351元,尚需赔偿9.5万余元。
■法官提醒■
电动自行车安装遮阳伞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易引发交通事故。遮阳伞面积较大,加装遮阳伞改变了车体重心与平衡点,破坏了车体的稳定性,还容易导致驾驶人视线受阻,增加车与车之间、与行人之间的碰擦风险。近年来,因事故发生时遮阳伞金属部件脱落、变形给驾驶人造成伤害的案件时有发生。2021年12月,合肥市发布了《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安装遮阳篷(伞)的通告》,在市区范围内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安装遮阳篷(伞)开展专项整治。为了自身与他人的安全,车主应该自觉拆除加装的遮阳伞。(周瑞平 陈玉晗)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