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21:33:10来源:法律常识
4月14日,今年24岁的余女士来电咨询称,前不久,她下班后在去男友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余女士问,下班去男友家路上发生车祸,能算工伤吗?
针对余女士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指出:余女士的男友家如果不是余女士的经常居住地、实际居住地、临时居住地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杨志元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路途。对于居住地的理解,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居住地包括实际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和不定期居住地。”因此能否构成工伤则需要考察余女士男友家是否属于余女士的实际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或不定期居住地。符合该规定的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有部分观点认为,像余女士这种情况可以适用“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规定,对此杨律师并不赞同。杨律师认为“日常生活”广义上指人的各种活动,包括日常生活行为、学习、工作、休闲、社交、娱乐等。如果作广义的理解,则显然增加了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的负担,也远远超出了“工作原因”能涵盖的范围。因此“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仅能作限缩解释,即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活动,如下班返回居住地途中顺道买菜等。
综上所述,杨律师认为,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实际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临时居住地和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线路、合理时间内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能认定为工伤。
(据四川工人报消息 四川工人报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