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21:46:05来源:法律常识
如何界定寻衅滋事行为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刑法》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规定可知,区分寻衅滋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点就是判断某一寻衅滋事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程度。从相关规定来看,关于寻衅滋事行为,只要是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就构成违法,但只有当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程度时才能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及“情节恶劣”本质上都指的是犯罪情节的程度,也是对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寻衅滋事罪中来看,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能够判断行为人主观上的态度、对社会秩序的蔑视程度,也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一般意义上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还是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认定是较为模糊的,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区分寻衅滋事的罪与非罪的一个难点。就殴打这类构成寻衅滋事的行为而言,有的人认为行为导致多人受伤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有人认为持凶器殴打,或者多次殴打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也有人认为只有殴打行为导致很严重的后果时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对殴打他人类型的寻衅滋事行为应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的几种情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包括造成多人轻微伤、持凶器殴打、殴打弱势群体等,给“情节恶劣”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解释,但仍然存在诸多的缺陷。同样是殴打他人的两个案例,案例一:2019年12月6日晚上,在长兴县泗安镇浙皖大道某烤鱼店内,彭某酒后无故用脚踢董某某背部,并对上前劝架的刘某某以拳打的方式进行殴打。后彭某因感觉自己吃亏遂追逐已离开某烤鱼店的刘某某,然后彭某持剪刀对刘某某手臂、腿部等处进行戳刺,造成刘某某左手臂和左小腿等处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刘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彭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最终被当地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案例二:2017年6月29日,罗某伙同同案犯冯某、庞某、许某等人酒后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同济市场门口吃夜宵,许某与隔壁桌的陈某认识便过去打招呼,后与陈某搂着喝酒。罗某、冯某、庞某等人对此不满,持铁棒、胶凳、木棍等殴打陈某及其同桌的人。导致陈某同桌的龙某达、龙某鸿,导致该二人轻微伤。经法院审理认为罗某随意殴打他人导致多人轻微伤的行为情节恶劣,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最终就该寻衅滋事行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上述案例中,从行为人殴打他人所在成的结果来看,案例一中彭某的行为导致一人轻微伤,案例二中的罗某导致三人轻微伤,根据司法解释认定彭某的行为是一般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而认定罗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无不妥。但是从另一方面看,该规定还规定了“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也应当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案例一中彭某持剪刀殴打他人并导致让人受伤,而且见到是彭某使用并导致他人受伤的工具,应当被是属于凶器,所以认定彭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也并无不妥。
虽然我国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在不断的完善,但是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仍然存在不足,导致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总是存在差异性。《刑法》中未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具体认定标准,而司法解释中对的规定也有些模糊,这也是实践中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对寻衅滋事行为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还是构成寻衅滋事罪难以界定的一个重要原因。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