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5 18:35:09来源:法律常识
原创 律政小哥~宿文强 律政小哥说法
一、法律依据: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二、相关案例
2008年11月25日5时30分许,被告林某驾驶套牌的鲁x货车在同三高速公路某段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告周某驾驶的客车相撞,两车冲下路基,客车翻滚致车内乘客冯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林某负主要责任,客车司机周某负次要责任,冯某不负事故责任。鲁x号牌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货车并非肇事货车,该号牌登记货车的所有人系被告烟台市某山区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某山公司),实际所有人系被告卫某。
三、裁判结果
被告某山公司、卫某对卫某辉、林某赔偿义务负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宣判后,卫某提起上诉。二审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裁判理由
鲁x货车的登记所有人某山公司和实际所有人卫某,明知卫某辉等人套用自己的机动车号牌而不予阻止,且提供方便,纵容套牌货车在公路上行驶,某山公司与卫某的行为已属于出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规定。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将会纵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通过套牌在道路上行驶,增加道路交通的危险性,危及公共安全。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号牌出借人同样存在过错,对于肇事的套牌车一方应负的赔偿责任,号牌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某山公司和卫某应对卫某辉与林某一方的赔偿责任份额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出借车牌给他人使用肇事,需要与该方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政小哥提示:
日常生活中,关于车牌是绝对不能借的,机动车以下情况也不能借:
1.机动车存在缺陷。
2.驾驶人没有相应驾驶资格。
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情形。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