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14:56:37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速裁中被告人的权利如何保障?
刑事速裁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但追求诉讼效率提升的同时,难免会造成对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的不足。实践中可能会存在这样的情况:由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办案期限大幅压缩,导致办案人员压力骤增,不愿主动适用速裁程序。而被告人可能不具备法律常识,不了解何谓速裁程序或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因此办案人员不主动告诉被告人其享有的权利,也不告知其认罪认罚的后果。使被告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认罪认罚,却没有享受到认罪认罚后的优待条件。抑或是办案人员有指标考核要求或者希望快速办结案件,在被告人不知情,或者即使知情也不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胁迫或诱逼其认罪认罚。同时给被告人施加压力,让其在庭审中也承认认罪认罚出于自愿。
以上几种情况均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知情权,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产生了严重影响,也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也存在一些问题。在四川省某市中院审理的一起上诉案件中,上诉人在上诉理由中提出一审法院未向其送达开庭传票,也未询问其是否需要法律援助。其欠缺相应的法律知识,未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主张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部分写道,一审法院在送达起诉书笔录中记载已告知上诉人开庭日期,并询问了其是否需要律师帮助,上诉人对开庭时间并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且本案也不属于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因此认为一审法院不属于程序违法。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在一审程序中,确实没有辩护人为被告提供辩护,也没有提及是否有值班律师为被告提供法律帮助。此案一审判决作出时已经实现了刑事辩护的全覆盖,但根据二审法院认定的情况来看,不论是出于未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原因,或者是一审法院确属程序违法的原因,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确实不够充分。
此外,实践中还会出现关多久判多久的现象。也就是说部分被告人所犯的罪行可能并不严重,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来判,完全有可能是财产刑或者管制等轻微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但由于在审判前为防止犯罪分子逃脱,或者出于方便办案人员审讯考虑,一般都会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由于从采取强制措施到作出判决中间还要走很多程序,需要持续较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这部分被告人始终处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等到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法官作判决的时候就会考虑此前的羁押时间,如果最终判处的刑罚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比羁押期限短,那说明办案人员对被告人施加的强制措施超出了必要限度,这会对司法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检察机关有时会考虑先前羁押时间来提出量刑建议,法官在作出判决时也会考虑到这一方面,导致出现刑期倒挂的现象,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