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22:32:11来源:法律常识
1月14日8时43分,张某驾驶湘J57***号重型牵引汽车牵引湘JA3**号挂车,沿G353线中间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G353线与S514线交叉的柳耳坝红绿灯路口,适逢驾驶证被注销的李某驾驶达到报废标准注销的湘J8H***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其妻文某(未戴安全头盔)及孙子李权某(未戴安全头盔)沿G353线右侧车道,与张某同向驶入交叉路口,两车通过路口后,同时进入道路右侧车道内行驶,两车发生挂擦碰撞,造成文某现场死亡,李某、李权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过民警调查,由于张某交通安全意识欠缺,驾车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后变道时没有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驾驶证注销后仍驾驶处于注销状态的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超员载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张某其违反了《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从左右两侧车道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张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第十四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之规定,李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文某、李权某虽有乘坐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但与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不负事故责任。(糜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