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23:07:05来源:法律常识
家暴话题常引发热议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
武汉反家暴联动网络
建立以来取得的成果
并公开了一些典型案例
非常具有普法意义
今天(6月3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来,武汉法院与妇联、公安、民政联手,建立健全全市反家暴联动网络,通过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人身保护令、庇护制度、强制报告等法规措施,预防、减少家庭暴力。5年来,全市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45件,发出保护裁定37件。
江汉区人民法院邀请妇联、街道工作人员旁听家事案件庭审视频截图。江汉法院提供
这些案例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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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把妻子打到终止妊娠,被告上法院还敢当街打
2017年,冯女士与肖某结婚。婚后二人常为琐事争吵,性格暴躁的肖某动不动就拳脚相向,把冯女士打得鼻青脸肿,甚至有一次令冯某终止了妊娠。两年后,冯女士实在忍受不了,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判令肖某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被妻子告上法院,肖某出离愤怒,提出要冯女士偿还部分结婚彩礼、礼金、并共担婚前债务,婚后二人贷款购买的搅拌车归其父名下。
审理期间,双方相执不下。一天,二人在马路上相遇并发生口角,肖某大打出手,将冯女士打成轻微伤。经公安机关认定,肖某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对其书面告诫,并处行政罚款200元。
据承办法官介绍,肖某的暴力行为给冯女士造成精神、身体上的伤害,法院依法判处准予双方离婚,肖某应赔偿冯某精神抚慰金。
最终,法官驳回了肖某不合理要求。仔细核算下,法院判决:冯女士分得13万余元财产,获赔损害赔偿金1.5万元。
武汉大学张素华教授认为,此案在家暴惩戒赔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认定,充分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体现在人身权保护,还要通过对合法财产权利的保护予以实现。
市法院民一庭法官合议案件。通讯员杜文 摄
案例二
“失手”也会被严惩,家暴不需要以“经常性”为前提
2008年,陈某、吴女士组成二婚家庭。2018年9月的一天,吴女士与养女小陈因争抢遥控器换电视频道发生争吵,陈某过来帮女儿,双方拉扯中,陈某打了吴女士,结果失手将吴女士的三根肋骨打断,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1个月,附带民事赔偿1万余元。吴女士同时还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分割财产,并赔偿损害。
法庭上,陈某坚决不同意离婚,辩称打人只不过是夫妻之间的“扯皮”和“推搡”,并非家暴,况且自己已经服刑,也进行了民事赔偿,对方再要求损害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的规定,家庭暴力中的“殴打”不需要以“经常性”为前提,本案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近日,武汉中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除正常分割财产外,吴女士还得到陈某赔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据武汉中院民一庭法官骆朝辉介绍,“偶发”家暴近年常见于家事纠纷,值得警惕。有些人认为家暴是长期虐待或殴打,夫妻偶尔闹矛盾“打架”不属于家暴,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如果主观恶性大、损害后果严重,哪怕只有一次施暴,仍可以定性为家庭暴力,施暴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关于家暴,这些必须了解
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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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出品 采写:记者陈勇 通讯员王田甜 综合央视新闻 编辑:王戎飞 校对: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