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00:48:07来源:法律常识
因为一场酒局,自己酒后失控随意殴打他人,结果不仅赔偿了他人173000元损失,还给自己换来了牢狱之灾,新绛县村民张某可谓付出了惨重代价。近日,新绛县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情摘要
2021年5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新绛县某酒店二楼饮酒后,因酒精刺激,发泄情绪,行至三楼后随地捡持木板、打气筒等,无故殴打被害人兰某,致兰某多处受伤,后张某逃离案发现场。新绛县公安局民警当天对张某进行了传唤,并于次日对其行政拘留15天。张某的行为造成受害人兰某轻伤一级三处、轻伤二级一处。不久,张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先后赔偿被害人损失17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酒后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在公共场合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生活中,逢年过节、朋友聚会参加宴请,喝几杯酒助兴,本是高兴的事,可有些人就不注意把控自己,结果酒后失言、酒后失态、甚至于酒后滋事,造成严重后果。酒醒之后,才发现自己犯下大错,给他人造成损害,也给自己及家人造成重大损失。也许你会说自己喝醉了,干了什么都不知道,自己因醉酒失去理智,头脑不清醒,想不承担责任,或者想减轻处罚。但这些观点在法律上都得不到支持。因为我国法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建议饮酒者:量力而行,适可而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