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01:22:08来源:法律常识
原创作者: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2019
这是我们参与交通事故责任复核,成功的第三例,编者记得我们一共参与了7例,就是说,我们事故责任复核的成功率是42.86%,可能,有些人认为这个成功率不高啦。但事实上,这个成功率是相当高的,一般情况下,复核成功率在20%左右,甚至更低。这里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其他一些专业问题,因为,每个人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交警在处理事故时,有时会有主观意识的局限性,或者说,他是当事人,没有专业的旁观者看待事物更客观和全面。
另外,很多涉及人伤的定责时,有些会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味道,就是说,会更偏向于当地人,这点,应该也好理解。
还有,就是编者之前提到的,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在第一现场基本已经形成了“思维定势”,就比如,交警在现场已先入为主的认定电动车次责,那么,他会在后续收集证据时,有意无意的往这个责任去靠,遗漏一些对电动车不利的证据。
对于车主而言,如果涉及的人伤较为严重,千万不要揽责,一定要按正常的法律规定处理,否则,后续承担的不仅是经济赔偿责任,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该案例的车主,其坚持不懈的努力值得编者佩服。当然,这么做也是为了自己,毕竟责任从主责变为同责,至少可以少损失几万。虽然说,交警最后改变事故责任是因为电动车超速,但编者认为,这不是主要原因,应该还有其他不能说明的原因。因为,电动车超速,一开始就已经确定了。但编者不想深究这个问题,还是想从技术和专业角度,简单聊聊处理情况。
第一,该事故中,交警对事故成因和过程调查不清楚,这是被上级部门驳回重新调查的原因,而这个关键,就是因为我们提出了一个细节性问题,即第一碰撞点到底在哪里?
第二,原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完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事故认定书应该将当事人所有过错全部载明,很明显,原事故认定书上遗漏了很多内容。
第三,原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和过错程度认识不清,归根结底,还是处理的交警有偏向性问题。
总之,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情况各不相同,还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同时,交警本身具有一定的自由裁定权,但如果超出了这个权限,就肯定存在问题了。也就是说,最后还是需要证据,以及实际情况确定,因此,这点,没有相对有效的方法,作为当事人,就是尽量发掘和固定不利对方的证据,因为,对方不利的证据越多,意味着责任越大,自己的责任就相对较小,因为责任本身各方一共是100%,对方多了,自己就自然而然少了,此消彼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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