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01:34:07来源:法律常识
我国有女职工1.37亿人,中华全国总工会积极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多大年龄?”“是否结婚?”“有没有生过孩子?”……相信不少女性在应聘时都被问到过这些问题,有些女性甚至可能因为某些条件没有“达标”,无奈失去了入职的机会。
据智联招聘发布的《2021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有近6成的女性在求职过程中被问及婚姻生育状况,而同一问题仅有2成男性会被问到。其实,就业市场上的性别歧视问题由来已久,早在2017年智联招聘发布的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中就显示,有76%的受访者表示在一定程度上感受到了就业性别歧视,有22%的女性认为就业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性别歧视。
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2012年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划定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其中包括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建议应对女职工禁止劳动范围进行优化,通过加强劳动安全建设以及生命健康保障等方式,保障女职工自主参与工作的权益,这能有效拓宽女职工的就业渠道,使她们的劳动权益得到更完善的保障。
针对职场性骚扰问题,全国妇联权益部在去年发布了《防治职场性骚扰指导手册》,对用人单位该如何防治职场性骚扰、如何避免对他人造成骚扰、遭遇职场性骚扰该如何应对等问题作出了指引。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2012年开始施行,对女职工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给予了相关保护,对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延长产假天数、产假工资和流产假工资、生育医疗费的承担、关于哺乳时间以及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有明确规定。
截至目前,16个省(区、市)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地方条例或办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得到保护。28.6万个基层企业工会建立了“母婴室”,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关爱与呵护。
据全国总工会介绍,10年来,各地积极落实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地方条例或办法。(综合央视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