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04:50:11来源:法律常识
在外聚餐,大家通常都是乐乐呵呵的, 觥筹交错之间沟通着感情,有些男士通常会在茶余饭后互相借火再抽支烟,这本无伤大雅,而近日却有一起事故的起因即来自两个人递打火机的小动作,这是怎么回事呢?
5月15日在云南昆明的海底捞南亚滇池路店,一男顾客在就餐过程中递给对桌的同伴打火机,失手将打火机掉进正煮着的火锅里,随即叫来服务员打捞打火机,服务员在打捞过程中火锅突然爆炸,火锅汤汁直接溅到服务员面部,并将顾客的手烫伤。服务员在受伤后已第一时间前往医院治疗。
顾客的不小心之举让服务员脸部被滚烫的火锅汤底烫伤,那么服务员所受到的损害该由谁来负责呢?
服务员作为职工,受伤的损失应由谁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海底捞服务员应顾客的要求,用勺子捞顾客失手掉在火锅里的手机,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此海底捞服务员作为海底捞职工,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律师说法:
如果服务员仅为兼职, 其损失负担 有何不同?
如果服务员为兼职,则海底捞属于用工单位而非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不会为兼职人员缴纳社保,兼职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受《劳动法》调节更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用工单位与兼职人员之间是劳务关系,适用一般民法通则,例如侵权与损害赔偿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海底捞作为雇主,兼职员工因为雇佣关系人身受到损害,理应由雇主海底捞承担责任。
有人可能会吐槽,这个服务员未免太没有常识,打火机里液化的易燃气体本身遇到高温的火锅汤底就已经很危险了,在此情况 下,服务员不仅没有第一时间让顾客撤离,反倒是自己徒手捞起打火机来,虽然捞打火机是顾客要求的,但服务员应当有其自己的常识来判断对与错。换言之,海底捞员工也有过错,因其自身过错导致自己受伤,难道其不应自己对自身人身伤害受到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吗?
需要结合该员工的性质区别对待:
(1)若该员工为正式员工,则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节,而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伤免责免责的条款内容仅涉及到三种情况: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该员工尽管自身存在过错,但不属于工伤条款免责情况,因此其损伤依旧应当由工伤基金承担。
(2)若该员工为兼职员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该员工作为兼职人员,因其未结合常识对其行为的安全性做出判断,自身存在过错,因此需对其自身受到的损伤承担一定的责任。而海底捞未尽到其对员工安全性的培训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简简单单的小举动竟然酿出如此大祸,服务员的“打捞”行为更是得不偿失,好在 无论哪种情况,单位都应对其伤害承担一定责任。事故发生后,海底捞也明确表明将会 对员工加强培训,提高安 全意识,规范此类事情的处置流程 。这件事也提醒着我们,无论做什么,一定要把安全放在首位,在安全面前,顾客也不是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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