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06:17:05来源:法律常识
挂车在被牵引行驶中轮胎脱落撞上路边人员致人死亡,而保险公司却称挂车并非机动车,不在保险范围之内,因此拒绝赔偿。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落下帷幕,半挂车引发的事故谁来赔偿?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挂车后轮掉落砸死路边工人
2018年12月,施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路上行驶,挂车左后车轮因机件损坏掉落,滚至道路北侧路外,与在绿化带施工的张某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对重型半挂牵引车最后一轴左轮脱落原因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车最后一轴左后轮脱落是轴头螺母松动,而轴头螺母开口肖脱落失去保护作用,从而使轴头螺母彻底从轴头分离而造成后轮整体脱落。
海安市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施某、张某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施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张某亲属向海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某及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挂车未投保
在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挂车未投保,根据事故认定以及事故发生的事实,其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无责赔付责任。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起事故是因施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过程中,轮胎脱落滚至道路北侧路外,与在绿化带施工的张某发生碰撞引起的。
施某系直接侵权人,其作为驾驶员,应当负有保证机动车能够正常行驶的义务。但其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作为驾驶员对轮胎安全隐患尽到检查、排除责任或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不存在操作不当等情形,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受害人张某在道路北侧路外绿化带施工,不存在违反占道施工等行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应认定张某无责任,施某应承担全部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挂车与主车视为一个整体
至于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涉案挂车本身并无动力装置,单独挂车在性质上不是机动车。本案属挂车轮胎脱落致人损害,牵引车虽与受害人张某没有直接碰撞或物理接触,但正是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使用导致了整个损害后果的发生。
施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拖半挂车在事故发生时属连接使用,挂车不再是一个独立的运输载体,其与主车视为一个整体。因此,海安法院认为,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主车投保的赔偿限额内依约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