闸北区刑事大案件律师排名前十位,律师如何避免虚假诉讼

时间:2022-10-05 07:35:07来源:法律常识

大多数人提起执业风险,首先想到的是刑事律师。但实际上民事领域中的刑事风险问题,往往被大家忽略了,尤其是虚假诉讼泛滥的今天,一些民事律师所谓的“诉讼技巧”极其容易触及法律底线。

本文作者作为一名代理过虚假诉讼的刑事律师,对相关法律风险有着比较深刻的认识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作者收集整理了虚假诉讼相关法律和判例,同时分析了虚假诉讼的5大特点,并为民事律师提出了6点有效建议,希望对你有所裨益。

文 | 黄兵 向阳花刑辩创始人

提到律师的执业风险,大多数人认为只有刑辩律师才有高风险,所以在民事案件中,一些不规范的“操作方法”,所谓的“诉讼技巧”时有应用,不关注证据来源及真实性等情况也时有发生。但是随着立法和执法的日趋完善,不论你是有意为之,亦或是无心之举,都可能引发律师在民事案件代理过程中的刑事风险,比如本文将要探讨的虚假诉讼罪。

近年来,民事案件的虚假诉讼有泛滥之势,已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并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2015年8月29日,为规范民事诉讼行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虚假诉讼罪”写入我国刑法。

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0月1日生效),明确了该罪具体的行为特征和定罪标准等问题。

过去虚假诉讼行为最多只受到行政处罚,如江苏某律师事务及其主任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分别被罚款20万元、5万元。现在虚假诉讼已经上升到刑事犯罪,各地公检法均加大了审查力度,很多政法系统甚至作为专项行动在重拳出击。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我对虚假诉讼罪的感受尤为深刻。从接受委托的案由来看,虚假诉讼已然成为高频次犯罪类型,尤其是在2018年《司法解释》生效以后,惩处力度不断加强。

在虚假诉讼案件辩护过程中,我更加深刻地感受到民事代理正面临巨大的刑事风险。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为了把戏演得更逼真,让这些“假案件”看起来“天衣无缝”,一般都会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

因此这些案件的一个共同特点是都聘请了代理律师,虚假诉讼的全程都有律师参与。一旦东窗事发,律师极可能成为涉嫌“共犯”的被调查对象。司法机关将严格审查律师代理行为是否规范、是否知晓虚假事实、有无判别证据材料、如何理解一些不正常现象,等等。更不能排除有些当事人在事前暗中拉律师“下水”,在事发后为了逃避刑责,将责任推卸给律师,最后把锅甩给代理律师的情况。

因此,民事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过程中,应当格外注意,不要为当事人出些“馊主意”,更不能以身试法,避免触及虚假诉讼罪。如果律师被当事人蒙骗,不仅白白付出劳动,让自己麻烦缠身,还助推了违法犯罪行为。

一、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罪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上述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在立法层面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媒体公开的一些典型案例,应当引起我们的警惕。

民事律师如何防范虚假诉讼罪的“大锅”?

二、律师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警示案例

1、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3刑初25号

2016年实习律师赵某为了使委托人陈某某的债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可以优先执行,与委托人陈某某商定,由陈某某提供16名工人的身份信息,赵某伪造了工资欠条、授权委托书和民事诉状等材料,陈某某在赵某伪造的欠条上签字捺印。2016年1月,赵某将工程款虚构成农民工工资到仁怀市人民法院起诉,并获得民事调解书。不料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因虚假诉讼被移送仁怀市公安局调查,最终赵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刑初1496号

委托人王某某因“依风公司”权属等事宜与他人发生纠纷,经与律师熊某某商议,由王某某安排邻居江某某充当虚假诉讼的原告,其子郑某某充当被告。之后熊某某则指派律师杨某某草拟《借款合同》,共同虚构了郑某某因经营需要向江某某借款480万元未归还、依风公司自愿为该借款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2016年2月,杨某某陪同王某某、江某某向原闸北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之后因慑于法律风险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诉。最终熊某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杨某某因犯虚假诉讼罪,免予刑事处罚。

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刑终864号

委托人郑某某与他人民事纠纷被法院查封房产,为逃避判决执行,经律师林某某授意,郑某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取现、再转账的方式,形成郑某某向蒋某某借款人民币112万元的银行流水,并出具了虚假借条。之后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获得了民事调解书。2016年5月5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做出《执行款分配方案通知》,确认经评估拍卖相关房产蒋某某可参与分配执行款金额为376512.05元。后司法机关介入调查,最终林某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以上列举的三个虚假诉讼案例中,有的律师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有的律师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甚至有些律师误以为追讨合法债务便可以捏造事实起诉。那么,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如律师涉罪,有哪些要点值得注意呢?

三、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罪的五个要点

1、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代理人与他人通谋”是必要条件。

律师代理了虚假诉讼案件,实施代为起诉、申请保全、出席庭审、申请执行等案件工作,如果不存在通谋,就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2、关于通谋的认定,一般体现为共同商议,合谋串通,帮助出谋划策,帮助伪造借条、流水等证据,明知事实虚假而提起诉讼等。

当然,存在的这些“通谋”行为,一定是需要“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对于代理律师中途参与案件等情形,则需要审查判定主观明知的内容。如果律师主观上明知是虚假事实,可按共犯理论处理。

3、在行为特征的认识上,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应限定为无中生有、凭空虚构。

如果律师只是在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合同履行方式及期限等部分事实作夸大或者隐瞒,则不能以虚假诉讼罪认定。有些律师因对法律理解不当或者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在法律关系的案由上选择错误的,不能认定为“无中生有”。但是,部分篡改型诉讼也并非绝对安全,具体的行为可能会涉嫌伪造公文印章、妨害作证等罪名。

4、关于主从犯划分的问题。

律师只是被当事人雇佣为代理人,因其代理行为专业性较强,且贯穿整个诉讼进程。一旦律师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罪的共犯,一般都被认为是在积极地实施犯罪,系积极参加者,法院不会以从犯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这一点从“二、律师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警示案例1”中有体现。

5、存在量刑上的不利因素。

律师身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违背执业准则实施犯罪,将被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中常见的法律认识不足,主观恶性较小等从轻量刑情节,对于律师涉罪而言,既与律师身份不符,将不被法院采纳。

民事律师如何防范虚假诉讼罪的“大锅”?

四、律师防范虚假诉讼的六个技巧

律师如何识别虚假诉讼,避免无意中成为虚假诉讼案件的代理人,从客户接待、资料接收、委托谈话、风险告知等不同的角度,本文归案了以下六个防范技巧。

1、接待客户时,认真做好谈话笔录。

对于当事人陈述的案情、咨询解答的内容以及拟委托的事项等都应当清楚的记录下来,作为一份正式笔录让当事人仔细阅读并逐页签字捺印。尤其在最后一页要写上“以上内容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这样的书面记录很有必要,遇到风险也最能说明问题,请务必养成习惯。

2、接收资料时,认真做好登记造册。

对于客户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填写《接收证据登记表》,除了需要载明证据的种类、数量、形式等内容,最好写清楚证据来源、真实性等问题,让证据的提交人签字捺印。由于很多律师的工作习惯是由当事人提供复印件,原件由当事人自行保管,开庭时提供给法庭核对,这就导致律师一直都没有接触原件。所以为了风险起见,建议接收证据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核对,或者由自己亲自复印。

3、委托前的谈话,注意辨别证据和事实真伪。

虚假诉讼一般是由关系亲密、可控制的人来一起完成。所以律师在与客户沟通过程中,要多注意一些不合情理或者不合逻辑的地方。原被告双方是个人的,应当留意双方是否有亲属/其他亲密关系,双方是否有串通的嫌疑。原被告人双方是单位的,留意双方是否为同一个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从委托人、原告、被告等不同寻常的关系,进一步询问、查证,判断是否有隐情、有隐瞒。此外,还可以利用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络平台,查询、关注原被告双方的涉诉情况、被执行情况等。

4、接受委托时,填写风险告知书。

在告知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代理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尤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将会产生的刑事法律责任(我们在刑事辩护中发现,由于虚假诉讼属于新设立的罪名,不少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想到民事诉讼行为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5、诉讼过程中,注意发现案件是否有问题。

实践中,由于民事调解更注重当事人主义原则,这种相对“隐蔽”的方式给了虚假诉讼者可乘之机。所以律师作为代理人,如果发现对方不进行实质性的答辩,明显缺乏诉讼对抗性,总是急于调解,或者有不合情理的举动,便要多留心眼。若发现委托事项违法、捏造事实、隐瞒案情、弄虚作假、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应当立即终止代理行为,并解除代理合同。

6、对于民间借贷、劳动纠纷等案件,律师更要保持高度警惕。

在我们处理的虚假诉讼案件中,几乎都是通过亲戚朋友伪造虚假民间借贷或者拖欠工资等证据,再委托律师代为诉讼。所以律师在对待此类案件过程中,更要提高敏感度,要了解清楚借款的方式、是否实际存在雇佣关系、有无债权凭证以及借款具体用途等等。尤其关注,如果有的当事人在委托前曾经索要过相关的证据模板,更要有风险意识,有所怀疑,留心辨别。

最后,由于刑事辩护的高风险已经成为行业内外的普遍共识,过去在刑辩律师身上发生的多起伪证案件(比如李庄案等),让其他从事刑辩业务的律师不寒而栗,刑事风险一直以来被高度关注和警惕。但是民事领域中的刑事风险问题,被重视程度却远远不够,甚至有些地方还没有引起重视。个别律师所谓的“诉讼技巧”极其容易触及法律底线,与刑事犯罪之间可能只有一步之遥。本文通过作者在虚假诉讼案件辩护中的一些体会,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和判例,分析了律师涉及虚假诉讼的几个要点,并提出了几点防范建议,希望对民事案件的规范代理有所裨益。

以上内容还有归纳不够全面,分析不够透彻之处,望大家批评指正,多提意见建议,在执业风险防范方面分享更多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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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律师如何防范虚假诉讼罪的“大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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