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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05 11:27:11来源:法律常识

大楚喜讯:已有两则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分别入选刑辩专著《辩点的挖掘与运用》和《精彩辩护人》(苏州大学出版社)

编者按大楚刑辩已有两则无罪辩护成功案例研究文章《“违约”不等同于“虚构事实”》、《关于“代理人涉嫌虚假诉讼罪共犯”案件的辩护要点分析》分别入选刑辩专著《辩点的挖掘与运用》、《精彩辩护人》,两部刑辩专著均由苏州大学出版社出版。现分享如下,供大家批评指正:


一、《辩点的挖掘与运用》(苏州大学出版社)

大楚喜讯:两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入选两部刑辩专著《苏大出版社)

大楚喜讯:两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入选两部刑辩专著《苏大出版社)


大楚喜讯:两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入选两部刑辩专著《苏大出版社)

大楚喜讯:两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入选两部刑辩专著《苏大出版社)

大楚喜讯:两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入选两部刑辩专著《苏大出版社)

大楚喜讯:两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入选两部刑辩专著《苏大出版社)

大楚喜讯:两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入选两部刑辩专著《苏大出版社)

以下为该书原文:


“违约”不等同于“虚构事实”

——以为陈某诈骗案做无罪辩护成功为例

承接工程,约定以房款抵扣工程款

J省S县Y乡某小区项目系S市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开发建设的楼盘。2014年年初,陈某、卢某、俞某三人为承建该项目,共同商议通过挂靠在J省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名下的方式承建该工程,三人为实际施工人。

陈某、卢某、俞某三人以乙公司名义与甲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之前,按照甲公司要求,缴纳400万元保证金给甲公司,后期又陆续借款120万元给甲公司。涉案工程为全垫资建设。三人在工程建设中一共投资了3000多万元。

在陈某等三人施工过程中,甲公司无力以现金方式向陈某等三人支付工程款,就提出以房抵工程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约定陈某等三人可以带购房户选购房屋,通过将客户缴纳的购房款再行返还给陈某等三人的方式支付该三人的工程款。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房款返还协议》一份,对上述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予以确认,并且约定由陈某三人施工的所有未售房屋,陈某等三人均有权对外出售。

寻买房人,房款依约打入指定账户

《购房款返还协议》签订之后,陈某等三人联系购房户购房,甲公司也按照约定返还了部分购房款给陈某等三人用于支付工程款。但到2015年年底,陈某等三人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解决工程进度问题。为了加快施工进度,卢某提议、陈某、俞某默许,他们联系的购房户选购房屋应缴纳的购房款由三人先行收取。具体流程为以卢某名义收取购房者的全部购房款,然后由三人带客户到甲公司售楼处缴纳1万元订金,将客户欲购买的房屋预订下来。剩余部分购房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陈某等三人一并与甲公司结算,抵扣甲公司应向陈某等三人支付的工程款。

之后朱某等三位购房者通过中间人找到了陈某等三人欲购买房屋。卢某告知朱某等三位购房者:如购房者全额缴纳购房款,可以给予购房优惠;购房户需将购房款全部交给卢某,由卢某统一安排;在工程竣工后房屋再交付给购房者。之后,三位购房者同意将全部购房款缴纳给卢某。卢某出具了全额收款证明给购房者,并带领购房者到甲公司售楼处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预先缴纳1万元购房订金给甲公司。合同约定待最后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甲公司将上述1万元订金发票及《商品房认购书》交付给购房者。

后该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该工程进度缓慢,被甲公司单方面收回。因工程款未经结算,且陈某、卢某、俞某三人认为甲公司仍欠三人工程款未付,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而甲公司认为不欠陈某等三人工程款,因此拒绝按照陈某等三人提出的要求抵扣工程款用于支付三位购房者的剩余购房款。由于甲公司拒绝以房抵债结算工程款,陈某、卢某、俞某三人因垫资金额过大,已无力另行向甲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导致购房者与甲公司之间无法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房屋也未交付给三位购房人。

厄运来临,涉嫌诈骗被检察院建议量刑10年

陈某等三人多次要求甲方公司与朱某等三户购房者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剩余工程款抵房款,但均遭到甲公司的拒绝。甲公司反而以陈某等三人涉嫌诈骗客户购房款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面对购房者要求签约并交房,而自身已无能力另行支付购房款,导致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陈某等三人产生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误以为自身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罪,于是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希望减轻处罚。公安机关遂以涉嫌诈骗罪为由对陈某等三人刑事立案侦查。陈某等三人面临刑事责任追究风险。

检察院指控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另两人分案处理)、保险诈骗罪两罪,其中指控陈某诈骗金额79万元,诈骗三人,虚构以房抵工程款名义欺骗朱某等三人签订了《认购书》,私自收取购房款占为己有。检察院提出:甲公司否认陈某等三人有权处分房产,认为按照之前约定,以房抵工程款必须经公司同意,有公司与购房者签订协议,履行相关审批流程,且房款必须先进公司账户,再由公司按照工程进度支付给陈某等三人。私下签订购房协议、私下收款不被允许,无效。陈某等三人授意购房者交付一万订金与与甲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并将其余房款直接全部收取,购房人被蒙蔽,房产公司被蒙蔽,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借有权处分房产名义、以房抵债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构成诈骗罪。按照这样的指控逻辑,公诉机关建议数罪并罚,判处陈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对于被告人陈某来说无异于灭顶之灾,陈某面临的压力可想而知。

开庭前,被告人已绝望,嘱托家人料理被收监之后事宜

开庭之前,陈某每时每刻都在焦虑之中,寄希望于检察院采纳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然而,经过漫长的等待,陈某未等到不起诉决定,反而等来了检察院以诈骗罪为由对陈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陈某近乎绝望,向其家人交代其被收监之后的事宜,对案件不再抱任何希望,等待被收监。

“违约”不等同于“虚构事实”

接受委托后,我和黄贺律师对案件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研判,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对于被指控犯保险诈骗罪,陈某认罪认罚,故我们选择做罪轻辩护。陈某被指控犯两种罪,被判处缓刑根本没有可能。如果诈骗罪不成立,陈某被判缓刑的可能性就很大。我们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

1、陈某等三人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协议本身是一个一揽子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令陈某等三人对任何所建房屋有权抵债,系无限授权,不存在无权处分。把房子处分给第三人不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2、以房抵工程款是唯一付款方式、开发商没有资金能力,要求承建人全垫资建设,坐享其成。但为了控制资金,开发商要求陈某等三人选定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时房款必须进公司账户。本案陈某等三人私自收取购房款,属于违约行为,不属于虚构事实,更不可能构成犯罪,因为按照约定,房款先进甲公司账户再返还给陈某等三人,与陈某等三人直接收取房款将来再与甲公司结算,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要无限授权的“以房抵债”这个前提存在,这种私自收取房款行为虽然违背了《购房款返还协议》的约定,但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不受刑事法律关系调整。

3、陈某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以房抵款行为发生时,陈某等三人在开发商处尚有四百万元工程保证金和未付余款。即使甲公司不同意从陈某等三人的工程款中扣除三名被害人应付的剩余购房款,陈某等三人也有能力代付房款,以保证三名被害人与甲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完全履行。后来《商品房认购书》未能履行,是因为结算时工程款并非预料那么多,是客观因素造成,并非主观上刻意而为,也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所致。

4、被害人朱某也承认,陈某当时说先交一万订金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待工程款结算时再办理"以房抵债"手续,保障《商品房认购书》履行完毕。这说明朱某对合同履行情况是明知的,是自愿的,没有被欺骗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5、指控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合全案不能得出唯一结论。被告人陈某有权处分房产,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即使无权处分,也是有归还能力,至多是套用资金,在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证据裁判证明标准等,宣告被告人陈某无罪。

无罪结果,法院判处诈骗罪不成立

经两次开庭审理,辩护人据理力争,最终法院认定:根据现有证据,因陈某等人与甲公司之间关于抵扣工程款的相关约定,被告人陈某等人对购房款的处分行为是有权处分,结合被告人陈某等人在收取涉案购房款时双方工程款和保证金还未最后结算等情形,无法证实被告人陈某在收取上述购房款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张某、朱某、刘某在将购房款交给陈某等人时亦认为陈某可以代表甲公司出售房屋,而并非基于被告陈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陷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在客观上,张某、朱某、刘某可以根据房屋订购单和已付购房款等证据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会有财产损失,故指控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办案感悟:始终以情怀、以法理辩护

最终,陈某仅被判犯保险诈骗罪,并获缓刑。陈某对律师的辩护工作非常满意,对律师充满了感激之情,表示在迷茫、求助无门之际遇到两位辩护律师,改变了自己的人生命运。

走笔至此,我想起了近年来法律界流行的一句名言:“你办理的不是他人的案件,而是他人的人生”。律师应当带着感情去办案,带着人性去实现公平和正义。

【承办律师】

刘录,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法学讲师,苏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商事犯罪实务研修班结业,宿迁市人民政府首届法律顾问 ,泗洪县公安局法律顾问,宿迁市人大规范性文件审查专家组成员,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江苏省刑事辩护专业人才,在《法制与经济》等媒体上发表法学评论80 多篇。所办部分案件曾被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今日说法》等栏目报道。在2018年宿迁市司法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中获一等奖,所办案件在2019 年入选江苏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黄贺,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大楚刑事辩护团队成员,扬州大学学法学士,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从业以来担任宿迁市多家公司法律顾问。2014年获得“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所办的陈某婚恋诈骗案被《今日说法栏目》报道、李某涉嫌污染环境案入选“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五个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二 、《精彩辩护人》(苏州大学出版社出版)

见链接:大楚刑辩两大喜讯:与《苏州大学出版社》及《南方周末》有关

大楚喜讯:两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入选两部刑辩专著《苏大出版社)

作者:刘录 法学教师、律师、法律硕士,多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多篇文章入期刊、专著。几乎每年一个法院无罪判决案例,不起诉等无数,案例是最好名片,本人虽有很多头衔,但金杯银杯不如百姓口碑、与其欣赏回忆过去,不如埋头苦干从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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