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0 00:53:08来源:法律常识
案号:(2015)新行初字第11号
审计机关依法对以政府出资为主的高新区实验中学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作出审计报告的行为,系内部监督行为,审计报告对原告兴润公司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和约束力,原告不能对审计报告本身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原告兴润公司以被告审计物价局作出的淄高新审报(2013)16号审计报告损害其利益为由,要求撤销该审计报告,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予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无论施工单位能否对“财评审计结论”提起行政诉讼,施工单位都不要也不能考虑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
施工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必须始终维持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核算原则上,若达不到这一点就只有提起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