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1 00:32:07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的头条热榜:上海一福利院老人未死亡被拉走,5名干部被问责。其中涉事医生吊销执照,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调查。
福利院出事,为什么会吊销医生执照呢?这是因为,福利院中如果有老人病死,在被送去殡仪馆火化之前,必须由医生进行全面检查,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再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本次事件,老人未死亡,即被拉去火化,显然是医生在死亡调查过程中出错了,开具了错误的死亡证。因此医生被处罚在所难免。
但是,涉事医生该罚,直接由区卫健委在事发第二天就作出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大概率是不合法的。
作为法律人,我认为:无论这种事多么恶劣,涉事医生多么恶毒,对其追责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涉事医生应有辩解权利。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相当于断人饭碗,属于非常重大的行政处罚。法律规定,在作出这类行政处罚前,必须听取当事人辩解,当事人还有权申请听证。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卫健委要吊销医生执照,首先需向当事人发出书面的《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可以在3个工作日选择是否申请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该在7个工作日后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将写有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等信息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可见,光一个听证程序,最起码就要经过10个工作日。区卫健委在事件发生的第二天就作出吊销涉事医生的医师执照,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定程序。涉事医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对其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依法行政之路,还很漫长!
另外,这事很诡异的是,老人家属也在场,即便医生因严重不负责任宣称老人已死亡,老人的家属难道不察看老人的状况?
本次事件引发这么大社会舆论,我想主要原因并不在于涉事医生和涉事养老福利院“草芥人命”,应该还有更深层次的根源。
附:关于死亡证明的一些法律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三十一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填写说明中规定: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
涉及新冠肺炎的死亡,还有特别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9号)第二条:医疗机构负责及时开具死亡医学证明,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做好遗体消毒等卫生防疫处理工作。
第三条(一):新冠肺炎患者死亡后,由所在医疗机构报告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本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通知相关殡仪馆做好遗体接运、火化等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