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11:44:10来源:法律常识
前不久,在“我律”法律咨询平台上有人咨询,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但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未戴安全头盔的责任问题。
鉴于类似情况比较普遍,有必要结合案例,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轿车追尾摩托车
未戴头盔被撞成“一级伤残”
有这么一个案例。
2016年2月2日,魏某和驾驶小型轿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由王某新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新受伤,两车受损。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后车轿车魏某和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新无责任。
魏某和不服,申请复核,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复核认定: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十日内重新调查、认定。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松公交(重)认字(2016)第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载明王某新“未戴头盔”,责任认定为:魏某和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新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新立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王某新事故伤情经鉴定为重型颅脑损伤开颅术后植物状态生存评为一级伤残。魏某和驾驶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
案件审理了四遍
省高院最终改判
一、二审法院根据所查明的事实和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和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应负全责,赔偿王某新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79万余元,其中62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余下17万余元由魏某和负担。
魏某和不服,申请再审。再审过程中,王某新死亡,其继承人王甲、王乙、彭某经法院同意继续参加诉讼。后再审法院裁定驳回魏某和的再审申请。
魏某和不服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检查监督。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和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新无责任,说明王某新驾驶摩托车时未戴安全头盔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但不能证明其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准确的说,王某新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扩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能仅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排除王某新应承担的责任。原生效判决简单地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代替侵权责任划分,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湖北省检察院就此案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湖北省高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综合双方当事人各自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依法酌情减轻魏某和10%的赔偿责任,即魏某和对王某新的损失承担90%的责任。
律师建议
针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问题,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供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认定赔偿责任的重要参考,不是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有些认定书中的“无责方”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原因力,但该行为有可能会导致损害扩大。所以就损害扩大的部分,实施相应行为的“无责方”应该承担责任。
2、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即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但在二审法院下达终审判决后,当事人还可向法院申请再审,向检察院申请检查监督再审案件,这之间的程序较一、二审要复杂很多,建议聘请专业律师代理再审案件。
如果对交通事故方面有更多的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我律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点击下面的二维码,随时随地进行法律咨询。
来源:槐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