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14:13:05来源:法律常识
作为辩护人的小赵老师的当事人来源绝大部分是学生介绍、同行介绍,在这层关系下,当事人的近亲属、朋友对小赵老师的信任度相当高,几乎没有提出可能违反本条规定的要求,即使偶尔有之,也可以通过正常、平和的沟通解决这个问题。
反而是办理一个长达三年才有结果的法律援助案件时,在宣判的前几天,市司法局特别电话温馨提示:办完这个案件,就当没有办过这个案件。
第五十五条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具承诺书。
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55条系新增规定,明确了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保密义务。《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在前述基础上,本条强调以下要求:
(1) 案卷材料的保密要求: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包括查阅的讯问录音录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2) 案件信息和材料的保密要求: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
(3) 保密承诺机制:对于需要保密的案卷材料和案件信息、材料,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具承诺书。
(4) 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机制,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来源于《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五条(刘静坤编著)2021年10月12日星期日 8:26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