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8 23:37:10来源:法律常识
房产交易火爆促使房产中介公司的兴起。然而,由于房价的波动较大,中介公司好不容易促成合同,买卖双方却要解除。那么,中介前期的服务难道就付诸东流?还是仍可以主张买卖双方支付中介费呢?昆山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房屋居间合同纠纷案件。
2014年年底,在昆山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促成下,卖方韦先生和买方杨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韦先生将其所有的一套张浦镇的房产卖给杨女士。合同签订后,杨女士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并约定部分房款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由中介公司协助办理贷款手续和后续的房屋过户手续,中介费在房屋过户时支付给中介公司。但是在中介催促杨女士提供资料办理贷款的时候,杨女士却称其不愿意买房了,并与卖方韦先生解除了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眼看着好不容易签下的合同要“黄了”,与杨女士协商支付中介费的问题。杨女士却说:“根据约定,过户的时候才有中介费,现在房子也不卖了,过户也不用过了,那么中介费自然也不用支付了。”中介公司这下“懵”了,毕竟促成合同的时候多次和买卖双方联系,公司也付出了很多劳动,难道就这么白白浪费了?无奈,中介公司将杨女士起诉到法院。
法官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已完成了其促成买卖合同订立的基本义务,杨女士应当支付相应的居间报酬。现在买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一则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的解除是中介公司的原因造成,二则根据杨女士赔偿了韦先生2万元定金的行为,从侧面说明了可能并非是韦先生的原因才导致合同解除。故此,杨女士不支付中介费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至于居间报酬的数额问题,根据合同的约定,杨女士要承担中介费11600元,但考虑到杨女士与韦先生间的买卖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中介公司亦未完成协助杨女士办理贷款以及办理过户的义务,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应当支付的居间报酬为5800元。此外,虽然合同约定中介费在过户当日支付,但鉴于合同已解除,此项支付条件客观上已经无法具备,故该中介费,杨女士应当立即支付。最终判决杨女士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费5800元。
法官提醒: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现实生活中,房屋中介合同是居间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后,房屋的买卖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中介费用。在实际中,中介公司一般在其所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也会约定,如果由于买卖双方中任意一方导致合同最终无法履行,由违约方承担中介费。因此,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一旦恶意违约,不仅要支付相对方相应的违约金,还要承担全部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