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17:44:04来源:法律常识
一、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7日16时5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沈阳市浑南区圆通快递路口,由西向南右转弯与由西向东行驶被害人蔡某驾驶的无牌照二轮电动车相刮撞,致车辆损坏。被害人蔡某当场死亡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驶离现场。经沈阳市GA局交通警察支队浑南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蔡某无事故责任。2021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并认罪认罚,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法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