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17:55:08来源:法律常识
在6月10日发生在唐山一家烧烤店的打人案已经在全网刷屏,视频中一群男人对正在吃宵夜的几个女性先骚扰后殴打,其恶行已经让全国人民出离愤怒。
据警方最新通报,涉案9名人员已经全部被抓捕。
今天,来扒一下两个主犯刘涛和陈继志恶行累累的过去。打开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在刑事案件中搜索当事人名字“刘涛、陈继志”
可以看到有两个搜索结果:
2019年3月11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刘涛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9年12月20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出的“刘涛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先打开“刘涛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可以发现以下事实:
“被告人刘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2日18时许,在唐山市路北区闻新园小区,被告人刘涛伙同他人(身份尚未查清),以追讨索要抵押车辆的债务为由,被告人刘涛使用方向盘锁对被害人商某的头部等部位实施殴打,致使其额骨凹陷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裂伤,尺骨粉碎性骨折,额顶部跨发际瘢痕按“系数相加”办法计算后所得数值大于1。后被告人刘涛等人将其强行带上车牌号为×××的黑色帕萨特离开,将被害人商某带到陈继志(刑拘在逃)位于开平东外环的厂房大院内。至次日12时许,被害人商某趁人不备逃脱并报警。经鉴定,被害人商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刘涛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路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商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涛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的判决是:被告人刘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
从一审判决可以看出三个问题
1.拘捕时间。
从案发到抓捕时间跨度长。
刘涛2015年12月12日就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不但把受害人殴打得“额骨凹陷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裂伤,尺骨粉碎性骨折”还“将被害人商某带到陈继志(刑拘在逃)位于开平东外环的厂房大院内”。
受害人次日逃脱报警,也就是说,受害人报案是很及时的。
但是,一直到2018年3月21日才将刘涛逮捕,中间跨度为3年。
2.漏网的犯罪嫌疑人
从判决书可以看出,2015年刘涛犯的事并非一人所为,而是“刘涛伙同他人(身份尚未查清)”实施的犯罪。
但是,这个“他人”是谁?刘涛为什么不供出来,让他一直逍遥法外,其更深层的原因大众无法得知。
从判决书还可以看出,另外一个犯罪嫌疑人陈继志一直出于“刑拘在逃”的状态。
也就是说,刘涛在2015年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中,至少伙同了两个人:身份尚未查清的人、“刑拘在逃”的陈继志。
但是,结果则是,只有刘涛一个人受到了法律的处罚,其他人一直在逍遥法外。
再强调一下,刘涛和陈继志继是此次骚扰、殴打吃夜宵女性的两个主犯。
02
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刘涛上诉了。
针对刘涛的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裁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原判所依证据,经查收集合法,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刘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刘涛所提上诉理由,经查,卷中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害人商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原审法院依法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进行判处,量刑并无不当。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刘涛亦未提交影响本案犯罪事实认定及量刑的新的证据,故上诉人刘涛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03
上面的案子是刘涛和陈继志涉及的刑事案件,现在来看一下和他俩有关的民事案件。
搜索设定条件:民事案件、当事人姓名(陈继志、刘涛)
首先看到的是和陈继志、刘涛相关的交通事故,刘涛是被告。
在“陈继志与孙仕永、刘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冀02民终2056号上这样写道:
判决书原文“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2月4日22时7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告刘涛驾驶悬挂×××号牌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号牌号码×××)沿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唐山一中对面路段时,与沿翔云道由西向东行驶宋喜民驾驶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吴陶驾驶被告孙仕永的×××桑塔纳牌出租车、于江涛驾驶的×××奥路卡牌小型面包车、张铁柱驾驶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王继孝驾驶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及路边停放的王宝军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和沿翔云道由东向西行驶、李建飞驾驶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道路中央护栏、树木、上述车辆不同程序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刘涛弃车逃离现场。”
简单说:2017年2月4日,未取得驾驶证的刘涛开着车,在唐山市创造了一车连撞八车的记录,并在事故后弃车逃离,俗称“肇事逃逸”。
更诡异的是,从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上可以看出,在唐公交认字[2017]第00000027号道路交通事故裁定书的生成过程中,陈继志竟然大摇大摆的出现在了交管队和唐山中级法院,处理交通事故!!!
请大家注意时间点:
2015年陈继志和刘涛实施犯罪后,唐山市两级法院的判决书里对陈继志的表述是“刑拘在逃”。
我的疑问:“刑拘在逃”的陈继志为什么在通缉期间还能大摇大摆地跑到交警队协助刘涛处理交通事故?
04
恶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他们会继续作恶。
这才又了2022年6月10日的案子。
这两个恶行累累的人:刘涛、陈继志,又一次向无辜的路人伸出了魔爪。而且,这此的路人是柔弱的女性。
希望这次不要再发生“刑拘再逃”的事情了。
希望这次能让刘涛供出他上个案子的同伙,毕竟,他那个同伙现在还在逍遥法外。
也希望大家能够把文章转发出去,让更多的人看到这些恶魔的案底。
PS:网上有大量的关于这几个人渣的照片,包括他们家人的照片。这里就不放了,有兴趣的人在抖音上网络上一搜就能搜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