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19:14:07来源:法律常识
被告人宁某因家庭矛盾,携被害人张某乙(1周岁)至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石桥村生产资料部购买农药后,至北桥街道油车头一河塘附近,与被害人张某乙一起服食了农药,并抱着被害人走入该河塘,欲与被害人一同溺死,后被周围群众救起。案发后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宁某等人提起公诉。
宁某被刑事拘留,关押在苏州市第四看守所,宁某家人坚定地选择张伟国律师作为宁某的辩护人介入此案。张伟国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立即赶往看守所和宁某会见,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咨询。在会见中,发现宁某在沟通中存在沟通障碍,且情绪激动,后又与其家人作了解得知宁某患有抑郁症,因此向侦查机关申请对其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后鉴定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后向其申请取保候审,侦查机关予以批准。其后张伟国律师及时与其他办案机关,保持密切联系,也与社区矫正机构联系,同时对其判处缓刑作准备。
判处缓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张伟国律师出庭为宁某进行辩护。检察院认为宁某系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三至十年之间量刑。张伟国律师认为宁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心生悔意,大声呼救,使得被害人被及时救起和被及时送至医院治疗,自动有效地防止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行为,应为犯罪中止。还取得了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宁某判处缓刑进行监管,建议减轻处罚,有期徒刑三年量刑,并且判处缓刑。最终法院采信了张伟国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宁某的权利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