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19:56:11来源:法律常识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可仍有一些驾驶员
“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2021年12月14日14时55分许,王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VJ3***的黑色迈腾小型汽车,行驶至郸石329省道176公里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漯河市临颍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缉。
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5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核查,王某某持有B2型驾驶证。
临颍县交警大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作出驾驶证记12分,B2型驾驶证降级,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的处罚。
事故现场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