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22:07:06来源:法律常识
3月28日上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诉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判决被告段某某补植复绿6.7亩,到期不补种则缴纳补植复绿费8.9万余元,缴纳破坏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1.6万余元。该案系2022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实施后,湖南省检察机关首例在生态环境领域向法院起诉的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件,该案的诉求已全部得到法院判决认可。
经查,2020年8月,段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林地用途,破坏当地国家二级公益林林地面积6.7亩,该违法行为导致山体岩石裸露、水土流失严重,生态功能受损。经鉴定,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主要服务功能损失为8千余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数额为计算基数,按2倍的计算标准,段某某应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为1.6万余元。
办案过程中,该院检察官多次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委托林业部门专家对受损区域进行实地测量、认定评估,并按照补植复绿标准制定了林地修复方案。检察官通过全面释法说理,使段某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主动缴纳破坏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1.6万余元,承诺在2022年6月30日前对破坏地进行补植复绿,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检察官张建红说道:“对于恶意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要依法提高环境违法成本,让恶意侵权人付出应有代价。”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冯田 吴婷、陈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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