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23:45:05来源:法律常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一规定明确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并且涉案标的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权。此类案件即为小额诉讼案件。
小额诉讼案件的“小额”,是指案件诉争的标的额在受案法院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因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存在不同差异,所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其具体标的额也会存在差异。
目前,部分地区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其标的额已经实现统一标准。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该款明确将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限定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下”,即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根据本款规定,案件标的额虽超过五万元,但未超过十万元的,如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此时法院可以尊重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选择权,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要注意的是,这里是“可以”适用,不是“应当”适用。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院作出判决后,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当前在部分试点法院施行,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仅适用于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所以,在上述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标的额在五万元以下”或“额虽超过五万元,但未超过十万元的,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均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办法未规定的法院,其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认定标准,仍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标的额在受案法院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