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6 05:24:08来源:法律常识
一起交通事故,发生连续碰撞,保险如何赔付?
发生交通后,未及时设置警告标志。接着又发生了二次碰撞,造成前次事故人员再次受伤。此时,两次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如何承担,如何赔付呢?
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多车连续碰撞的事故是作为一次整体性的事故来处理,还是作为数个单独的事故分别定责。
多车连续碰撞的交通事故,应当作为一起事故还是多起事故来处理?
主要有以下几个判断因素
1.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
交警部门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线部门,对于事发的成因、过程及损害结果较司法部门而言均有更加直观的认知,交警部门可能会根据不同事故的情况,对于多车连续碰撞的事故作出多份事故认定书,也可能在同一事故认定书中分段认定事故责任,也有可能仅认定一次事故责任。无论交警部门作出何种形式的认定,均是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2.碰撞发生的时间间隔。
多车连续碰撞的事故中,可能数次碰撞仅发生在转瞬之间,也可能如本案间隔十余分钟。间隔时间短的多车碰撞事故显然更加难以区分各次碰撞之间各车辆的责任,也更适合作为一个整体事故来看待,而间隔时间长的碰撞,因为事故各方均有充分的反应时间,各次碰撞之间的可区分性也就更强。
3.侵权行为的次数及类型。
在多车连续碰撞事故中,侵权人可能不只存在一个侵权行为,而多次不同形态的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认定存在多次事故的重要因素。
除上述几个因素之外,每个交通事故案件也都存在着各自不同的情况,这需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两次碰撞时,是按第一次碰撞的责任认定赔偿还是以两次碰撞分别赔偿,这是很多赔偿纠纷都会遇到的问题。
交强险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而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区分责任的赔偿特点也使得伤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这在伤者自身也存在一定责任的交通事故中更是如此。所以,在多车连续碰撞的事故中,同一车辆的交强险能否多次使用成为受害方非常关心的问题。
其实,在两次碰撞属于各自独立又互为中介的情形下,应由肇事车辆按照各自过错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赔偿责任。相关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足额赔付义务。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侵权责任法未继续采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损解释》)第三条的“直接结合”、“间接结合”的区分,也未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的“直接结合”情形界定为共同侵权,而是注重从因果关系角度来区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首先,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足额赔付义务。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致人损害的交通事故涉及多车辆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足额的赔付义务,当交强险赔付额度超出实际损失时,由各保险公司平均分担实际的损失。保险公司的责任并不以被保险人的责任大小为依据,投保车辆在事故中的责任不属于保险公司抗辩要求承担按比例责任的合理理由。
其次,超出交强险赔付部分两肇事车辆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上述案例中的两次事故,两肇事车辆事先既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错,各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单独的行为。两行为之间应认定为间接结合,行为人按照各自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