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6 05:35:11来源:法律常识
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羁押于沈阳市某某区看守所,家属找到我们团队时已经是被羁押的第30天了,家属的唯一要求就是:取保候审!
黄金三十七天,仅剩七天!
接受张某家属的委托后,团队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
张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张某是否属于以上情形?为了得到进一步消息,团队律师当日下午即对张某进行律师会见。傍晚,团队律师就律师会见得到的信息进行研讨,得出一致意见:存在不起诉的情形,应该取保候审。张某案,公安调查的事实支离破碎,证据链条不完整,而且张某的占地行为存在历史遗留问题,难以定为犯罪。另外,张某主观恶性小,恶性大的关键人物均未到案,给张某定罪相当于放大抓小,放小抓无。
次日上午,团队律师再一次整理了思路后,开始与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沟通。检察官表示会考虑律师的意见,让我们等结果。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团队律师一边反复询问检察院的态度,一边将书面不予批捕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等材料通过案管科正式递交至办案检察官,留下书面材料并留有材料的流动痕迹,检察官依法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
在第三十七天的晚上十一点,距离超期羁押仅剩一个小时,张某被释放。(成功取保候审)
注:办案单位经常会在最后一个小时才放人,即使是他们已经提前十个小时得到不准批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