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6 06:24:09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12月2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吴舒远通讯员集法)妈妈探望时带走婚生子,拒不送回受到处罚。近日,集美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因拒绝送回儿子引发的执行案件。
原来,吴先生和刘女士原本是夫妻,二人有一个婚生子小吴。不过,数年前他们离婚了。离婚后,儿子的抚养权归父亲吴先生。
2019年8月底,已经离婚的刘女士以探望为由,从吴先生住处带走小吴后,拒绝送回。为此,吴先生依据生效文书到集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刘女士将小吴送回其住处。
法院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联系被执行人刘女士,刘女士借各种理由拒不将小吴送回。执行法官告知刘女士,若想抚养婚生子小吴,应当依法变更抚养权,不能违反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而强行变更。
执行法官多次要求刘女士带小吴到法院,法官希望向小吴了解具体情况,但刘女士仍然拒绝。刘女士还提出,要求吴先生将小吴的学籍转回刘女士老家河南。吴先生却认为,刘女士以探望为由带走小吴还拒不送回的行为恶劣,坚持不同意转学籍。
因刘女士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法官前往刘女士在厦门的住处进行调查,但发现刘女士早已搬离该处。后来,法官根据吴先生提供的线索前往刘女士户籍地查找,仍未能找到刘女士。
于是,集美法院依法将刘女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刘女士不仅仍拒绝送回小吴。在多次劝诫无果后,法院依法对刘女士罚款1万元,并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0年4月,刘女士携婚生子到集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最终,经法院调解,吴先生同意变更婚生子抚养权。随后,刘女士缴纳了1万元罚款。因考虑到婚生子抚养权已变更,且为了小吴后续健康成长,公安机关作出撤销追究刘女士刑事责任的决定。该案以执行完毕结案,双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均无异议。
法官说,无抚养权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应依法行使权利,不可滥用探视权。享有抚养权一方,也应尽到照顾义务,关心子女的成长,要依法配合有探视权的一方探望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