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6 07:16:09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可以进行查封、扣押。为了规范查封、扣押有关物品的过程和措施,公安机关明确规定了有关的程序。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公安机关侦查中查封、扣押的程序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侦查中查封、扣押的程序规定有以下8个:
1、 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 有扣押查封决定书;
----出示有关法律文书。
3、 查封扣押应该有笔录并完善签名;
----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4、 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并购完善签名;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5、 特殊情况应当在清单中注明;
----对于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无法确定,以及持有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中注明。
6、 扣押贵重财物应录音录像、鉴定估价;
----依法扣押文物、贵金属、珠宝、字画等贵重财物的,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
7、 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执行查封、扣押时,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能够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但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
8、 对于不便和不必提取的应妥善处理。
----对作为犯罪证据但不便提取或者没有必要提取的财物、文件,经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估价后,可以交财物、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开具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财物、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音录像资料附卷备查。财物、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国杰律师说》认为,公安机关的查封、扣押活动,在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的前提下,都属于正常的执法活动。在这些法定程序中可以看出,查封和扣押有严格的执行程序性规定,并非可以随意进行。此外,作为一种新情况,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等通信载体,也需要特殊的程序,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或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今后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一定会有更多新类型的扣押查封物出现。法律从来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来,一成不变的法律规定一定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