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6 07:49:10来源:法律常识
8月24日,霍邱县法院执行完毕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 2011年,杨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行人王某(时年2周岁)相撞,致王某受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因车祸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为左下肢截肢术后,伤残等级评定为五级伤残。
案经霍邱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刘某以及车辆挂靠的某运输公司共同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358865.44元。因数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实际车主刘某分期赔偿,但刘某在履行了一部分后就不再履行和解协议。王某因肢体残疾生活、学习都受到很大影响,而且每年都要更换假肢费用很高,其父母压力非常大,王某遂申请恢复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后,执行干警对数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杨某在2012年就因另一起交通事故去世,车辆挂靠的某公司早已停止经营,连经营场所都没有。执行干警遂多次与被执行人刘某联系,向其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媒体曝光。在执行干警耐心工作以及对被执行人施加强大执行压力下,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除刘某前期已经赔偿的6万元外,刘某再次赔偿王某12万元并当场履行,案件最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