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为什么入刑三年,故意伤害罪为什么入刑三年以上

时间:2022-10-06 11:25:05来源:法律常识




“本来只是个简单的事情,他居然敢侮辱我…”山东海阳,发生了一起因为宠物围扑他人引发的案件:嫌疑人赵某(化名)住在海阳市某小区。2021年11月14日13时30分许,赵某在海阳市某广场遛狗期间,因其狗围扑途经的李某,双方发生言语争执。

本来事情到此为止,却没想到出现意外的状况:赵某因不满李某向其做出侮辱性手势,遂返回车内持西瓜刀追上李某将其左臀部、左脚部砍伤…(素材来源于九派新闻,笔者稍作整理)



暴脾气!山东一男子因宠物围扑途经者不满对方侮辱性手势将其砍伤


1.这都是什么人呀?脾气也太爆了!其实很多宠物冲突,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比如说像很多网友提出来的,如果你在遛狗时你的宠物狗围扑他人怎么办?相信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和对方道歉,和平解决这件事,这有什么大不了的呢。但也有人因为不恰当的处理方式导致事态恶化,向嫌疑人这般暴脾气,看似出来好饿气,实则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2.本案中,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案件起因很简单,就是因为遛狗产生冲突,不过嫌疑人赵某却没有正确处理,不仅发生争吵,而是持刀将被害人李某砍伤,有关行为当然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了。

当然,从本案客观行为来看,嫌疑人赵某不能正确处理好与他人的冲突,持刀将被害人李某砍伤。并且,经鉴定,李某身体损伤属轻微伤。

这样来看,有关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了,但是当地司法机关最终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又是为何呢?

实际上,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本案中情况,对殴打他人并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结果的应认定为此罪还是彼罪,可通过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所侵害的客体进行区别,具体如下:

第一,在主观故意方面。故意伤害罪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中的殴打是一种随意性的行为,其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第二,在客观行为方面。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而寻衅滋事往往对对方的人是见一个打一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只为了追求精神刺激而不计后果,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

本案中,就客观行为来看,嫌疑人赵某与被害人李某因为遛狗发生口角,之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李某轻微伤,由于轻微伤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入刑标准,可能很难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同时已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了,最终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中,在具体的量刑过程中需要考虑:第一,嫌疑人赵某于当天到海派出所投案,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首;

第二,嫌疑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其实,本案的教训也是深刻的!这也说明我们要保持冷静、克制,切莫为了发泄一时怨气,而做出冲动的行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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