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6 22:36:05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来,网约车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理赔纠纷日渐增多。部分保险公司拒不赔偿网约车、顺风车交通事故损失,背后原因也折射出网约车行业管理漏洞,有关人士呼吁,应多方合力解决事故理赔难题。
私家车营运出事故该谁“买单”
去年7月7日,陆某驾驶车辆在常熟市深圳路行驶时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陆某负全责。因该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陆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17730元,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原告陆某遂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将家庭用车从事营运,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增大了保险人的保险风险,违反《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最终驳回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
此类情况并非个案。不少保险公司在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提出的拒赔理由是,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营运,其性质属于出租车业务,而其加入的是私家车保险,营运期间发生事故,不属于私家车保险的责任范围。按《保险法》规定,车辆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要么解除保险合同,要么增加保费。如果未通知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当前,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却进行载客收费的车辆屡见不鲜。“上下班时会到平台上顺便接几单,平台没人问过买了什么保险。”在南京从事软件行业的小吴告诉记者,两年前,他利用私家车在某网约车平台注册网约车车主,但是车辆至今仍按私家自用车辆购买保险险种。私家车保险费用每年仅3000多元,而运营保险则要1万多元,巨额差距让他甘愿冒险。
顺风车属于非运营车辆
私家车注册为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理赔纠纷案争议的焦点,除车主是否及时补缴相关保费外,另一个争议点则是被保险车辆出险时是否改变使用性质,以及是否属于免责条款的范围。
2017年7月19日上午,北京的顺风车主李先生驾驶小轿车于通州区某地发生事故,交警认定为单方事故。李先生提出保险公司应对损失进行赔付。然而,保险公司却以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运营状态而拒付。最后双方诉至法院。法院最终支持顺风车主方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诉求。
“很多人会混淆网约车和顺风车的概念。”上述网约车平台相关负责人称,部分保险公司将顺风车等同于网约车,由此认定发生交通事故不用赔偿。其实,顺风车和网约车不同,前者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车辆性质为非运营车辆。2016年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网约车和顺风车的界定问题。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行业内不乏车辆以顺风车名义进行变相经营活动。监管部门和网约车车企应合力加大监管力度和完善监管细节,堵住管理漏洞,加快清退不合格的车辆和人员。此外,保险行业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正视顺风车的社会价值,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只有这样,才能最终达成多方共赢的结果。
多方合力解决理赔难
作为一种共享经济新模式,网约车发展迅速,极大地提高了公众出行效率。但是,从监管部门到网约车企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仍然不少。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网约车主有不同的经营模式,平台、驾驶人、保险公司等的责任情况也各有不同,因此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理赔难,不仅有保险产品不对路问题,还受到其他要素的影响。遭遇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和理赔方式不能搞“一刀切”,而应当区分情形对待。
专家建议,网约车平台作为连接司机与乘客的第三方承运人,应加强监管,提供信息发布和预约功能的同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风险,加强相关的安全、保障机制,保障乘客出行安全,保护车主合法权益。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大行业发展引导力度,遏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针对不少网约车主提出的现有保险品种差距大,且对第三人刑事案件等多个场景无法覆盖、先行垫付额度不足等问题,国内已有地方法院向保险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由保险公司设立专门针对网约车的新型险种,满足社会新需求;加强对网约车免赔条款的提示说明,引导客户投保针对网约车的保险。
上述网约车平台相关负责人也提出建议,保险公司可针对新业态积极研究,提供创新产品,辅助新业态更好地发展壮大。
不少承办此类案件的法官也提醒车主,如确定将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运营,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变更相应险种,否则会面临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记者 陈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