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00:50:14来源:法律常识
作为中国证券欺诈民事赔偿诉讼史上诉讼金额最大的案件,中介机构们损失惨重,唯一偷着乐的,估计就是五洋的大股东陈老板了。
会计师收费60多万,赔偿1亿,167倍;律师收费10万,赔偿3600万,360倍;券商收费几百万,赔偿款5.75亿元,投行按照30%的净利率水平,基本上做500个项目以上才能补足亏空,反正是最惨。
而坐镇幕后的五洋实控人陈志樟,赔了15万,想必是老赖一个,无法执行。
陈老板这个锅甩得,那叫一个666
3月25日消息,杭州中院发布关于“五洋债”案件案款发放公告,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大公国际、锦天城律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相继生效,共计涉及总标的7.03亿元。
截至2022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案件的案款已执行到位,其中陈志樟履行15万元,德邦证券总计履行5.755亿元,大信会计履行1亿元,大公国际履行644.54万元,锦天城律所履行3594万元。
案情回顾:五洋债欺诈发行数百人“入坑”
3月4日,杭州中院组织“五洋债”案件第三次案款发放。
根据公告披露的执行进度,本次五洋建设董事长陈志樟履行了15万元,德邦证券履行1.55亿元,大信会计履行3000万元,大公国际履行411.48万元,锦天城律所履行72.59万元,以上共执行到位1.8999亿元。
杭州中院本次发放金额为1.9043亿元。算上此前1月22日、1月30日两次发放的共计3.71亿元案款(其中,德邦证券两次共履行2.75亿元),“五洋债”案累计已发放案款5.61亿元,投资者的损失也因此得到了部分补偿。
时间回溯至2015年8月,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洋建设”)发行公司债“15五洋债”,规模8亿元,期限2+1年,第二年末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一个月后,五洋建设又发行了第二期公司债“15五洋02”,规模5.6亿元,期限3+2年,第三年末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募集说明书显示,五洋建设发行的13.6亿元债券拟用于偿还公司金融机构借款,优化公司债务结构并补充营运资金。
2017年7月,临近“15五洋债” 回售期,市场却爆出其难以完成兑付的消息。2017年8月11日,五洋建设公告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3天后的8月14日,“15五洋债”发生回售违约。不仅如此,“15五洋02”也触发交叉违约。
2018年7月,证监会开出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对五洋建设等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因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投资性房地产等问题,承销商德邦证券也被证监会处罚。
随着“五洋债”欺诈发行的逐渐揭露,投资者自2019年起陆续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诉讼理由是五洋建设在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制作虚假财务报表欺诈发行了“15五洋债”“15五洋02”公募债券,致使众多投资者受骗。
据公开的信息显示,“五洋债”案件的上诉人总计487人,索赔7.4亿元。而在“15五洋债”的募资额中,有3.9亿元来自个人投资者。
2020年12月,杭州中院一审判决: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就案件总标的6.96亿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对上述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对上述债务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德邦证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1年9月,浙江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中介机构视角
关于德邦证券和大信会计的民事责任,杭州中院认为德邦证券作为本次债券发行的承销商,未参考私募债券的行业规范,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未将可能影响五洋建设发行能力和偿债能力的事实作为重大事项写入核查意见;大信会计作为本次债券发行的审计机构,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加以验证的前提下,认可五洋建设关于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账务处理,为五洋建设 2012 年至 2014 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得知审计报告用于五洋建设发债目的时,未相应调整该项目风险级别并追加相应的审计程序,属于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因此,德邦证券和大信会计均未勤勉尽职,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大公国际和锦天城的民事责任,杭州中院认为大公国际作为本次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未对可能影响发债条件、发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予以进一步核实关注并合理评定信用等级;锦天城作为本次债券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未对重大合同及所涉重大资产变化事项关注核查,对不动产权属尽职调查不到位,未发现可能影响五洋建设偿债能力的法律风险,因此,大公国际和锦天城均未勤勉尽职,存在过错,考虑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的原则,应分别在10%和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作出上述决定所依据的核心条款为原《证券法》第173条(新《证券法》第163条)[1],大信会计和锦天城作为证券服务机构,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 第一百六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对比该案中介的收入,该判罚金额最高达到了中介收入的1200倍,作为中国证券诉讼史上对中介处以的最高额赔偿判决和首个由中介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五洋债案无疑给所有的证券从业服务中介敲响了警钟,在从业时要牢记勤勉尽职的义务,出具客观公正的意见,以避免一旦项目”爆雷”而“一失足成千古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