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大理,大理黑恶势力团伙

时间:2022-11-20 00:47:15来源:法律常识

11月27日

中国检察网公开了一份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

参与开设赌场、参与非法拘禁他人

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的

起诉书(公开版)

大理这2人涉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犯罪细节公开


大检刑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杨某甲,小名“喜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87********,白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杨某甲辩护人罗珍国,云南匡州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77********,彝族,大专文化,大理市******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家住云南省大理市**镇**居民委员会**路**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经大理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月1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张某某辩护人马培杰,云南杨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杨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开设赌场相关事实


2015年9月至2016年中旬,张国胜、罗秉海(均另案由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租用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浪路名食街A-6号住房开设赌博麻将室,长期组织邀约参赌人员刘某甲、罗某某、刘某乙、吉某某、潘某某、杨某乙、杜某某、杨某丙、杨某丁、劳某某、赵某某、张某甲、熊某某、石某某等数十人赌博,以打500元至2000元一炮的“推倒胡”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由麻将室发给每个赌客10至20张牌作为筹码,每张牌代表500至2000元,有人输完牌一局结束)。每一局麻将室从赢钱最多的赌客处或第一家“龟摸”的赌客处抽取1至3张牌代表的现金数额以渔利。


被告人张某某长期在该麻将室帮助邀约赌客前来参赌、管理赌场资金,张某某、杨某甲均代表麻将室为赌客记账、结算服务,杨某甲还跟随罗秉海为赌场讨要赌债。


2、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事实


为索要赌债,被告人杨某甲受罗秉海安排实施如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犯罪:


2016年初的一天,罗秉海强行将被害人刘某甲、罗某某带到名食街A-6,对二人实施语言威胁,强制要求二人不还赌债就不能离开麻将室,期间杨某甲等人帮助看守二被害人。


2016年一天晚上,杨某甲等人又受罗秉海安排到罗某某家门口蹲守,次日凌晨0时许等到罗某某回到家门口时,将罗某某带到名食街A-6,以暴力相威胁逼迫罗某某更改欠条。凌晨1时许,杨某甲受罗秉海安排跟随罗某某回家,强行进入罗某某家中看守罗某某至次日8时许后离开。


2016年8月5日2时许,罗秉海,杨某甲为向刘某甲讨要赌债,强行将刘某甲从泰安桥头新天地KTV门口拉扯上车,带至名食街A-6号非法拘禁。同日8时许,刘某甲家人报警后警方解救刘某甲。


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经口头传唤到案,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杨某甲在上海市被抓捕归案。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张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物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参与开设赌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被告人杨某甲为索取赌债参与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还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上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大理信息

原标题:大理这2人涉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犯罪细节公开!

编辑:都市时报一点关注 张如尘

审核:祝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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