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财产律师处理案例,当庭和解出调解书

时间:2022-10-07 00:20:06来源:法律常识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露

【导读】 甲与乙因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其父母为争夺孩子抚养权又起诉乙搬离其房屋。王露律师认为处理离婚案件应基于互谅互让,通情达理的原则,并当庭用理说法,以法为据对当事人调解。后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他案也一并解决,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处理案件能够从机械的法理中解放自己的思考,审时度势的判断和选择处理案件的最佳方式,追求案结事了的良好办案效果。

律师耐心释法说理,夫妻当庭调解离婚,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甲(男)、乙(女)双方登记结婚。甲、乙双方婚后居住在甲父母所有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中并生育女儿丙。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甲、乙双方婚后彼此渐渐因缺乏共同语言,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消磨变淡。女儿丙出生后,双方更为生活琐事争吵加剧。乙开始早出晚归,甲、乙双方几乎断绝了任何沟通。后经社区等部门调解,甲、乙之间的夫妻关系不仅没有得到改善,甲还干脆从家中搬离。甲、乙双方均认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遂拟通过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但因双方就丙的抚养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以下简称“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甲咨询其他律师,其他律师答复甲,因为甲、乙双方婚后居住在甲父母所有的房屋内,所以,如果甲的父母通过法院要求甲、乙双方从涉案房屋中搬离,是有利于甲在本案(离婚诉讼)中获得优势法律地位的。于是,甲的父母遂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以下简称:他案),要求甲、乙双方从涉案房屋中搬离。

乙收到他案的应诉通知书以后,反应强烈,甲、乙之间的矛盾有升级的迹象。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处理与离婚相关的具体法律事宜。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在甲、乙双方均认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的情况下,除非有特别的转机,甲、乙双方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是有一定困难的。如果甲、乙双方均认为夫妻的感情确已破裂,那么,甲、乙双方在离婚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肯定就是离婚后女儿丙的抚养问题以及甲、乙双方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处理这两个问题是离婚法律案件中最基本的内容,并不复杂。问题是由于甲、乙双方婚后一直居住在甲父母所有的房屋,即涉案房屋中,现在,甲的父母又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双方从涉案房屋中搬离,这就使得甲、乙之间原本简单的离婚问题,融入了或使乙产生对立情绪,或升级甲、乙之间矛盾性质的可能。所以,如何有效的实现案结事了的最佳办案效果,是本案有别于其他常规离婚案件的特别之处。

具体承办本案的王露律师认为,机械的理解法律,甲的父母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双方从涉案房屋中搬离,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甲的父母这样做,并非高明之举。因为,甲的父母这样做,无疑会导致本案的具体处理出现不可控因素。为此,王露律师和甲以及甲的父母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沟通。

沟通过程中,王露律师发现,甲的父母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双方从涉案房屋中搬离的主要原因,不仅仅是单纯出于维护家庭财产的需要,同时还有造就甲抚养丙优势目的之考虑。同时,王露律师还进一步发现,虽然甲以及甲的父母均认为甲、乙双方夫妻的感情确已破裂,但是,甲以及甲的父母均对丙充满了关爱。

律师耐心释法说理,夫妻当庭调解离婚,案结事了人和

王露律师帮助甲以及甲的父母分析:

1、涉及本案的事实已经说明,甲、乙双方因缺乏共同语言,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甲干脆从家中搬离,甲、乙双方均认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依法解除夫妻关系,可能是甲、乙双方理智的选择。

2、如果甲、乙双方均认为解除夫妻关系,是甲、乙双方的理智选择,那么,这种理智停留在理念上是不够的,更应该包括处理离婚问题和内容具体、有效、理智的方式方法。

3、虽然甲的父母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双方从涉案房屋中搬离的主要原因,不仅仅是出于维护家庭财产的需要,同时还有造就甲抚养丙优势目的之考虑,但是,这种做法,除了加剧甲、乙双方的对立情绪以外,未必就能够成就甲抚养丙之优势目的。

4、就本案而言,虽然丙是未成年女孩,但是,对丙抚养权有决定意义的因素,并不单纯取决于甲、乙双方的性别或谁有住房等其他因素,而是取决于离婚后丙由谁抚养,更加有利于丙的成长。也就是说,排除他案所涉及的住房问题,并不是甲就绝对不能获得丙之抚养权的。

5、甲的父母目前采取的“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双方从涉案房屋中搬离”的做法,在法理上看起来是无懈可击的,但是,甲的父母这样做,会不会因此给法院和法官产生甲以及甲的父母逼迫乙乃至法院就范的情感取向,这虽然是很难预断的。但在实践中,我们是不可以完全不考虑法院和法官情感取向与本案之间的关联这个问题的。

6、无数实践证明,父母在万不得已离婚的情况下,采取互谅互让、而不是逼迫对方就范的方式和平离婚,不仅是对子女的影响或伤害程度是最小的,也是对引导法院和法官忽略不计抚养人和被扶养人性别差异,而将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作为首选思考要点有很大帮助的。

7、引导法院和法官忽略不计抚养人和被扶养人性别差异,而将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作为首选思考要点的有效方式,不应该是自以为是的用所谓法律上无懈可击的方式,逼迫法院和法官就范,而是应该让法院和法官感觉到当事人通情达理解决离婚问题的诚意和人格优势。这种诚意具体到我们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追求的效果应该是:我们要让乙充分理解,根据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离婚后,丙和乙之间的母女关系并不会消灭,今后对通过探视权来延续丙和乙之间的母女亲情,是不会有任何障碍的。所以,采取升级离婚矛盾的方式,给法院增加处理难度的做法,不仅是不能获得法院和法官理解,而且还会给未成年孩子留下较大潜在的心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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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在本案需要处理的离婚问题方面,甲以及甲的父母显示出合理的姿态,而不是自以为是的咄咄逼人,这对甲在本案中争取丙的抚养权,应该是有利的。而如果甲以及甲的父母自以为是的用法律上所谓无懈可击的方式,逼迫法院和法官就范,肯定是很不明智的。

甲和甲的父母经过思考,认为王露律师的前述分析意见入情入理,法理情理兼顾且具备良好的操作性,对王露律师的分析意见表示认同。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甲、乙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妥善处理了丙的抚养问题,本案与他案同时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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