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00:32:06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覃仕林 近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于被告在行走过程中过度使用手机,明显存在疏忽大意导致老人被撞伤的案件。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合计约2万元。
据介绍,2021年11月某日上午,77岁的赖某在小区内步行前行,欧阳某迎面而来一头撞在了原告赖某身上,赖某当即倒地不起、痛苦呻吟,随即被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赖某胸椎椎体压缩性骨折与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次日,赖某入院接受治疗,前后共住院40余天,欧阳某送赖某就诊时已垫付部分医疗费。
欧阳某认为此事属于意外,但根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其在撞倒赖某时正低头使用手机,并未注意到道路前方行人。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赖某遂将被告欧阳某诉至盐田法院。被告欧阳某辩称,原告赖某没有靠道路右侧行走,违反交通规则,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目前的相关交通法规中只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靠右行驶作出了规定,并未规定行人必须靠右行走,被告的主张并不成立。另外,从现场公共视频中可以看到,原告是以缓慢的速度正常行走,且目视正前方,已经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而被告欧阳某行进速度较快,且公共视频显示,其在撞到原告时视线正看向手中的手机,明显存在疏忽大意的情形。
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欧阳某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判决欧阳某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20769.6元,驳回原告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点评
市民在路上行走时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在信息时代,随着智能手机的功能越来越强大,游戏、短视频、微信、微博等各种手机应用对人们的吸引力越来越强。生活中“低头族”随处可见,由此引发的意外也愈来愈多,很多人在走路的时候也在使用手机,这样不仅容易对自身安全产生危险,亦对他人安全带来隐患。
办案法官认为,本案中,被告在行走过程中过度使用手机,未注意到道路前方的原告,存在疏忽大意的情形,而原告作为70多岁的老人,闪避不及,被撞倒后受伤,导致了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市民在路上行走时应当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如若不然,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走路不当“低头族”,谨慎注意需小心,为了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出行时要养成文明的出行习惯,注意交通安全,尽到基本的安全谨慎义务,拒做“低头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