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00:45:10来源:法律常识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类似驾车接送朋友、顺路捎带等无偿的善意施惠行为,这种行为俗称“免费搭便车”,即: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邀请或同意他人搭乘自己驾驶车辆的行为。那么“免费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该如何承担责任呢?
其实我国《民法典》设立好意同乘规则的目的就是:通过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鼓励人们互帮互助,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同时也提醒驾驶人无论何时都应提高安全驾驶意识,认真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谨慎驾驶,注意交通安全。
近日,第二师二十一团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搭便车”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我们通过案例来看看《民法典》都有哪些相关规定。
“2022年5月6日一大早,由于前一天我们家种辣椒忙到很晚,我当时很累,就在家睡觉,早上7点的时候,李某打电话,让我去给他家地里栽种辣椒帮忙,我答应了,但是没起来,一直睡到11点左右,他又打电话喊我帮忙去送碗,因为当时他雇的工人在地里没办法吃饭,于是我简单收拾了一下,就带上碗筷,开车去地里给他送了”。在司法所调解时郭某回忆了事发当天早上的情况。
“哪会想到,回来的路上会发生这样的事,要是知道的话,我弟弟肯定不会拉他们的”。郭某明的姐姐向司法所干警说。
原来,就在当日郭某明前去给李某送碗筷准备回来的时候,李某给郭某明说“你来都来了,回去帮我把地里的5个工人拉回去吧”,郭某明心想就帮个忙,于是满口答应了下来。
结果,在行驶途中经过一个急转弯时,车辆发生了侧翻。“我记得当时刚下过雨,原本路上的灰尘经过雨淋,铺在路边,左转弯的时候我靠着外侧路边,压到了那些泥,我爬出车门的那一刻,我整个人都蒙了,我回过神来就赶紧查看了车上的工人,打电话报了交警并交了救护车”。想起发生事故的那一刻,郭某明还是心有余悸。
事故认定郭某明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车上5名乘客中,有2名工人检查后无大碍,其余3人受伤较重,从当天送到医院开始,直到5月20日左右才陆续出院。
7月26日,郭某明及其姐姐郭某兰,同工人王某、白某、刘某一起来到二十一团司法所申请对此事进行调解。
“医药费我们就花了十多万,而且我们拉他们几个人也是出于好意,并没有收取他们的车费,我们也不想因为这件事闹到法院去,你们能不能给我们调解一下,把这个事情一次性解决掉”郭某兰对调解的干警说道。
司法所随后又分别向当事人王某、白某和刘某了解诉求,在了解中司法所干警发现王某、白某、刘某同郭某明姐弟都是从甘肃迁来的新职工,彼此熟识,且王某、白某、刘某3人均认为郭某明在交通事故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这样的事情是大家意想不到的,也没有索要过高赔偿的意向,只求郭某明一家能给大家一个都能接受的补偿。
司法所干警经过向当事人双方了解,认为该案调解基础好,且受损害一方对“免费搭便车”法律法规有基本的认识。在随后的调解中,经过大家一起心平气和的商量后,有了最终的结果。
大家一致同意,郭某明已经承担了5人受伤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另外2名无大碍的工人事后表示不就此事向郭某明主张赔偿,保险公司理赔的3万元王某、白某、刘某每人1万元,另外郭某明的姐姐主动拿出9万元,由王某、白某、刘某3人各分3万。
随后在司法所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法律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致无偿搭乘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我们应如何理解与适用该好意同乘规则呢?
第一,应减轻好意同乘驾驶人的责任。好意同乘通常是出于好意,是善良的互助行为,应值得肯定、鼓励和推崇,如事故发生后,全额赔偿搭乘人的损失,将不利于社会和谐;第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好意同乘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因无偿而完全免除其安全注意义务,交通事故发生后,如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应减轻其赔偿责任,而非免除;第三,驾驶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除外。如果同乘的驾驶人因实施了闯红灯、逆行、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而引发交通事故的,不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通讯员:张建 马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