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00:59: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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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咱们老百姓大多数都是艰辛的打工人,每日勤勤恳恳的工作赚辛苦钱,可是在工作期间难免会出现意外情况,一不小心受伤了,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呢?在明律师近日看到一起案例,觉得很有提醒意义,转化成文章想要提醒我们在明的读者,并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小事故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一定要尽量避免单方的过失行为,才可以保障好自身安全与合法权益。
叶某为昆明市金陵公司的职员,2014年7月15日早上叶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上班途中摔倒。当地公安局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记载了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及结果。2015年4月20日,叶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4月30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叶某上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与非机动车道左侧路牙发生碰撞倒地受伤,是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该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所以不能认定叶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江苏高院最终判决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因有两点:
第一,叶某有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在风雨天气中骑行电动车。在风大雨也大的情况下,叶某本应该采取推行电动车或停车整理雨衣等措施,可是他却选择了继续骑行。客观上并不存在外力因素干扰叶某骑行,导致其无法避让。
因为事故发生地的道路平整畅通,并没有施工围栏、窨井盖敞开或者其它路障,事故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叶某在雨天路滑的情况下,风掀起雨衣,从而遮挡了他的视线,但是他却仍然选择继续骑行。可见,该起事故并非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更不应当归责于天气的原因。
据此,叶某未能尽到小心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在事故中自身存在主要的过失,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可以看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① 时间条件: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②场所条件: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的;③原因条件: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人社部在《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中对“上下班途中”作出如下界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此处明确:①地理要素:线路必须合理;②时间要素:上下班的时间必须合理。
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这是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事故认定的一种延伸。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不能无限扩大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的认定范围,也不能任意限缩其认定标准,应当综合现有证据依法有据做出认定。
本案中,现有的证据能够证实叶某在单方事故中存在主要的过失,故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结合工伤认定司法实践,若扩大对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范围,将加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压力,同时也会损害其他工伤参保职工的权益,有悖法律之公平精神。
【结语】在明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务必要注意安全,遵守交通规则。虽然工伤认定的范围包括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这一情形,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只有“本人非主要责任“才可以认定为工伤,关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则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