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01:49:05来源:法律常识
中学生小张在学校组织的篮球赛中受伤,起诉索赔。今天记者从石景山法院获悉,校方被判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3万余元。
小张是被告学校高三学生,在前年5月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中,因角逐激烈导致受伤,当天被送往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经诊断,小张为右踝关节骨折。医院为小张行“右踝关节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小张当月25日出院。去年7月11日小张又到该医院行“内固定取出术”,当月16日出院。两次住院、复查的医疗费等均为自行垫付。
因与学校协商未果,小张起诉要求校方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31万余元。
庭审中,关于受伤的原因,小张方诉称,篮球比赛是在学校篮球馆中进行,小张在争抢篮球落地时受伤,没和其他同学碰撞,可能是篮球馆场地滑以及学生运动出汗未及时清理地面造成小张受伤。
据校方陈述,篮球赛是学校组织的,本应在室外进行,因当天天气原因改在篮球馆,篮球馆场地是新装修的,确实有些滑,比赛过程中未安排专人负责清理赛场。但小张是赛中因意外事故致损伤,小张作为高三学生具有识别风险的能力,学校并无过错。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校在比赛的安排组织上存在一些问题,如临时更换赛场、新赛场地板滑、未安排专人清理场地,相应问题与小张受伤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学校应对小张受伤承担一定责任。
同时,篮球赛作为较激烈的运动,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和危险性,小张应知晓,对这次受伤亦应自担一定风险和责任。此外,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篮球赛,是为了增进学生友谊,增强学生体质,应获鼓励和支持。据此,法院酌定校方担责60%,判决赔偿小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辅助器具费共13万余元。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林靖通讯员 张云
编辑:胡德成
流程编辑 吴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