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01:53:05来源:法律常识
我们有时候会受伤,可能有些地方受了伤好了之后,第二次又伤到了同样的地方,让原来的伤加重了,那么像这种情况,造成第二次损害的人,要不要赔偿呢?
提到魏永,村里的人都会叹一口气:“唉,好好的一个小伙子,可惜了。”
魏永是村子里唯一一个快四十还没讨到老婆的人,他平时不爱出门,也不喜欢和人交流,因为他一出门,村里几个调皮捣蛋的孩子就爱围着他,一边拍手,一边叫他“魏瘸子”。魏永心里有些自卑,慢慢地也不太愿意和人讲话了。
其实,魏永倒不是真的瘸,只是十几年前出了一场事故,造成了他九级伤残,右腿功能性障碍,走起路来稍微有点颠簸。因为这个原因,魏永一直没有找到工作,只能开着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帮别人送送货。这点收入自己都是勉强糊口,更谈不上娶媳妇了。
这年1月,因为快过年了,村里人都开始置办起了年货,找魏永送货的人也多了起来,魏永经常是跑完东家跑西家。一天,村里又有几个人找魏永送货,魏永忙得连午饭都没来及吃。
到了下午四点多,他肚子饿得实在受不了了,就顺手在路边买了块烧饼,一边骑着三轮摩托车,一边啃烧饼。谁知道就在他低头吃烧饼的几秒钟时间里,一辆小轿车左拐开了过来,魏永没有注意,直接被小轿车给撞翻在地上。小轿车的司机闫军赶紧下车,只见魏永整个人倒在车边上,右腿卡在了车轮里,鲜血流了一地。闫军立马打电话报了警,叫了救护车。
随后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军驾驶小轿车左拐弯时撞伤了魏永驾驶的无牌号三轮车,造成魏永受伤,闫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永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一边魏永被送到医院后,就直接进了手术室,魏永的父母也赶了过来,和闫军一起在手术室外面等候。看着魏永父母一脸的怒气,闫军一边害怕地来回走,一边小声地嘀咕:“老天爷保佑啊,千万不要出人命啊。”
半个小时后,医生从手术室走了出来,一脸严肃地说:“伤者右小腿是保不住了,只能截肢,你们谁是他的家属,过来签字。”听到这个消息后,魏永的父母情绪激动了起来,他们揪着闫军的领子喊着:“都是你的错,我家儿子右脚都没了,以后的日子怎么过啊?”闫军一边道歉,一边保证他会赔偿的。
魏永在医院里住了140天,经过鉴定,他的伤情构成6级伤残,所以一出院他就找到了闫军,要闫军赔钱。但是,此时的闫军却不像一开始答应的那样了,他跟魏永说:“我打听过了,你的右腿本来就有问题,这场事故只是加重了你的伤残程度,再说了,这车我是上了保险的,保险公司会赔你的,和我没关系。”
看到闫军耍赖的样子,魏永是气不打一处来,他来到了法院,把闫军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27万元。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申请对魏永6级伤残程度,因车祸伤致残的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此次交通事故与魏永伤残等级只见属于界限性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有了这个鉴定结论,保险公司坚决认为,他们只应该赔偿魏永50%的损失。
那么法院会不会支持保险公司的说法呢?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魏永12万元,闫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魏永6.9万元。
魏永要求赔偿27万元,但是保险公司和闫军加起来赔偿了魏永18.9万元,说明法院并没有按照保险公司说的那样判,那么法院到底是根据什么来判的呢?
这个案子的核心其实就是当新伤揭开了旧疤时,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是否应当受新伤致残参与度的制约。这个残疾是新伤、老伤共同造成的,关键是这个新伤对致残起到了多大作用,占多少比例。
本案中,魏永的腿,尽管曾经因为受伤致残,但是这已经是十几年前的事情了。魏永的伤,经过这么长时间的治疗,其实已经痊愈了,在被闫军撞伤之前,他的日常生活基本上不受影响,也不用住院就医。但是,在被闫军撞倒后,他的旧伤复发、加重,造成了本不该发生的医治费用,导致了魏永的直接经济损失。所以由第二次侵权直接产生的经济损失,应当由侵权人,也就是闫军承担。
根据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法院认为魏永和闫军的责任比例应该是3:7,闫军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的部分由闫军再赔偿。(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小编有话说
不能说残疾人赔偿要高一些,但也不能歧视残疾人,其赔偿与正常人相同。只是,如果是肢体原来有残疾的,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时,需要把新旧残疾分开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