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02:17:06来源:法律常识
(一)受害人自身原有疾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陈美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两被告认为过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伤残等级以及由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结合原告自身疾病对伤残的参与度以及今后生活中所受影响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张纯彦与陈炳祥、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安盛公司认为张纯彦在事故发生前颈椎已有退行性改变,其伤情不能排除自身疾病因素所导致,因而不认可张纯彦的伤残等级,并申请对其就损伤参与度重新鉴定。
(二)受害人自身特质
周池镛与陆桂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两被告认为伤者自身体质原因导致伤残等级较高,损伤参与度是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在考虑伤残及精神损失抚慰金时应考虑参与度。
梁修益、刘永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梁修益主张对刘永滨原自身状况“参与度”鉴定并据此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三)受害人患有癌症
尹莉、高淑霞等与杨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伤、病(胰腺癌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为25%,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鉴定意见书与鉴定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不同,但又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机构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蒋玉珍、姜金兔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市支公司、史息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姜云大自身患有癌症、死亡赔偿金应按本次交通事故参与度12.5%计算。
(四)受害人残障因素
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与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太平洋财保东莞分公司还提出钱某1的护理依赖由其本身智障和交通事故两方面原因造成,但未能举证证明钱某1事故发生前需要护理和事故发生后其智障对于部分护理依赖损伤参与度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卢德强与王友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最后,原告作为智力残障人士,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更需法律加强对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公安机关在认定事故责任的时候已经对原告的过错进行了责任认定,再因其自身体质问题计算损害结果参与度,分担一分部赔偿责任,即不符合交强险或商业险的设置目的及赔付规则,也违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缺乏社会伦理基础,故对于被告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支持。
(五)受害人年龄因素
姜佑顺与孙贤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构成八级伤残过高,且鉴定意见中载明原告遗有轻度智力缺损系外伤与老年脑共同所致,因此残疾赔偿金时应考虑50%的参与度。
乐军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至于被告人民保险公司主张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考虑原告原有老年脑的参与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六)医疗过错因素
其美次仁与何志伦、常茂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民财保新津支公司辩称,由于新津县中医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参与度为20%,故被告新津县中医医院应承担原告总损失的20%。
李建华与王荫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被告叙永县水潦彝族乡卫生院仅就医疗费项目承担部分责任的辩解意见,因被告叙永县水潦卫生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对后续的医疗费用、伤残评定等一系列损失(交通事故财产损失除外)产生影响,且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评定的是损害后果与医疗过错的参与度,并非仅针对医疗费用损失,故对于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受害人自身原有疾病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不支持适用损伤参与度调整赔偿比例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彭锦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为此,应认定本案不存在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人寿财保肇庆公司提出对彭锦波伤情的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进行鉴定,并依法扣减相关医疗费用的主张,不予采纳。
彭锦波与刘永潮、陈秀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为此,应认定本案不存在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责任的法定情形,被告国寿财险肇庆支公司提出对原告伤情的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进行鉴定,并依法扣减相关医疗费用的主张,不予采纳。
(二)自身原有病情不是受害人在事故中的过错,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因此不适用损伤参与度
天津宏芃泰工业气体有限公司、韩厚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虽然韩厚青的自身疾病对伤残结果构成影响,但韩厚青对此不具有过错,故对宏芃泰公司按照参与度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刘学清、于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体质状况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过错,孙学新在其死亡原因中并无过错,在本案中并无可以减轻刘学清赔偿责任的情形,对刘学清要求按照鉴定报告确认的参与度进行赔偿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适用损伤参与度没有法律依据因而不予支持
康介富与纪庆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原告提出不应考虑原告体质因素计算残疾赔偿金参与度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楼国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因此,浙商保险公司要求参照鉴定机构评定的“损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和保险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四)受害人原有疾病和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适用损伤参与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郑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至于是否应当参考鉴定意见中关于郑某自身疾病参与度的意见确定赔付责任的问题,本院评述如下:虽然郑某高龄体弱,自身存在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源性心脏病等多种基础性疾病,但该情况与事故后果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原告蒋杏琴、赵志峰与被告周镜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蒋杏琴的损伤系被告周镜曙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所致,虽然其右膝关节存在退行性病变,但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蒋杏琴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均无过错,不存在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故对联保公司提出的要求考虑参与度的主张不予采纳。
(五)侵权人没有对损伤参与度进行鉴定而不予支持适用
原告李大莲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洛阳众合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平安财险洛阳中心支公司辩解的原告治疗费中存在陈旧性腰椎治疗费、陈旧性腰椎在伤残中可能有参与度、原告内固定存在解除与否可能的辩解意见,未提供相应证据,同时在法庭规定期间未申请鉴定或重新鉴定,对上述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张桥军与喻善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虽提出原告既往有脑外伤手术史,对产生的医疗费存在一定的参与度,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亦不申请鉴定,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六)侵权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自身原有疾病是造成事故损伤结果的原因之一,因此不支持适用损伤参与度
陈广美与薛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太保苏州分公司虽认为本起事故对于原告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为50%,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高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寿财保上海分公司认为原告自身疾病对伤残等级有一定的影响,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经本院释明亦不申请对参与度进行鉴定,故对于其此节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七)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因而不适用损伤参与度
罗丰登、罗衡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因此,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交强险的社会公共利益属性。
叶发英、杨世成等与张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人寿财险安岳支公司要求本案损失先考虑损伤参与度再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参考鉴定意见认定损伤参与度
田文恒、陈彦青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陈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结合田正安的伤残鉴定意见、死亡原因分析等证据,酌定田正安死亡后果与交通事故致伤的参与度为25%,该比例并无不当。
陆文金、顾冬梅、顾冬民与魏艳兵、苏州恒莱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鉴定意见为考虑为次要因素较为合适,建议参与度为20%-30%。
(二)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认定损伤参与度
孙正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董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综合以上分析,一审法院推定案涉交通事故与孙某死亡这一最终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酌情确定参与度比例为20%。
江高之、江青之等与陈尚银、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方认为,受害人杨文会死亡是客观真实的,而且是因为交通事故所直接导致的,所以不适宜考虑参与度。
(三)结合受害人自身原有疾病认定损伤参与度
上诉人人财保萍乡公司与被上诉人汤本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依据该鉴定意见,结合汤本龙伤残程度和自身疾病,确定外伤参与度为90%,在鉴定意见确定的范围之内,不存在过高情形,本院予以支持。
庞欣竹、柴继晓等与X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因柴松柱自身疾病为其根本死亡原因,交通事故对其死亡参与度为10%-30%,故原告因柴松柱死亡所受到的相关经济损失中,本院酌定30%为原告损失纳入本案处理范围。
(四)结合受害人自身特殊身体情况认定损伤参与度
詹杏妹与林晓荣、林喜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鉴定虽然意见为本次交通事故参与度虽不高于20%,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规定行人自身体质状况对侵权损害后果有介入影响时,机动车方可以减免相应民事责任。
应少群、罗海红等与祝联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对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考虑受害人高龄自身机体抵抗力较低,其死亡并非交通事故外伤直接引发,对该部分损失参照死亡参与度30%计算。
(五)结合受害人患有癌症的情况认定损伤参与度
张大妹、费巧云等与周金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费金龙系因癌症导致死亡,死亡时已距本次交通事故间隔达四个月之久,本院参照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酌情确定参与度为7%。
陈剑雄、潘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根据鉴定结论可知,陈剑雄的伤残结果是自身疾病鼻咽癌引起的,但不能排除车祸外伤与陈剑雄左眼视力下降存在轻微间接因果关系,故从各因素与伤残结果的关联程度(参与度)考虑,一审法院酌定侵权方对陈剑雄的伤残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六)结合受害人患残障情况认定损伤参与度
尹介付与李宏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结合一审诉讼中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本次交通事故诱发外伤性癫痫的参与度为80%),将李宏吉的该项请求调整为300373.92元(24381元/年×20年×61.6%);
曹瑀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巢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诉讼中,经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本次事故使原告患有的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的参与度为50%,经查实,2004年原告经评残定为XXX残疾一级,原为伤残人士,故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残疾赔偿金等损失,酌情予以扣减。
(七)结合受害人年龄情况认定损伤参与度
周玉兰与陈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自身具有骨性关节炎(重度)以及腰椎间盘突出症等老年退行性病变,考虑到交通事故摔伤加重病情症状的参与度客观存在,结合处方以及病历,酌定赔偿医疗费为9000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与毛进生、毛卫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综合考虑死亡原因、并发症的发生机理以及其自身高龄、基础疾病史等因素,参照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次要因果关系,酌定参与度为35%;
(八)结合医疗过错情况认定损伤参与度
杨昭玉与被告邱荣超、卢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四川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省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对原告杨昭玉目前医疗状态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经鉴定参与度为20%-25%,本院酌定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5%。
洪伟与宋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威海恒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洪伟符合十级伤残,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过错参与度为30%,原告洪伟的伤残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被告对该司法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本院酌情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和医疗损害给原告洪伟造成的伤残比例分别为70%和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