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02:43:10来源:法律常识
储晓雯 律师
谨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打击罪犯 / 提高意识 /保护自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释解与适用》:“增设本罪是为了更准确、有效地打击各种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信息网络秩序,保障信息网络健康发展”。2020年10月,公安部开展“断卡”行动(银行卡、电话卡),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两卡,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根据最高检统计数据显示,仅2021年,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13万人,位居各类刑事犯罪的第3位(前两位分别为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的第一大罪名。本罪主观明知的认定较为模糊,客观行为宽泛,入罪门槛较低,在团队办理的数起帮信罪案件中,当事人大都是无意间基于微利就触犯了刑法。笔者近日办结的一起帮信罪案件,成功获得了不起诉决定,是因出售银行卡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虽然最终取得不起诉结果,但当事人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受诉讼程序困扰,案结后所有支付账户仍被惩戒处理,五年内不能解封,不能开设新的账户,代价不可谓不大。基于此,笔者简要梳理帮信罪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希望对于有效规避风险,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一定帮助作用。
1典型行为模式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帮信行为所帮助的上游电信网络犯罪主要集中在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领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结合实务情况,该罪行为模式包括提供业务性帮助和技术性支持两大类型。常见的业务性帮助是指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的行为。1)、广告推广,是指制作或者投放广告,进行广告宣传。2)、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使用银行卡等结算方式完成资金转移。其中,根据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数据统计,非法买卖“两卡”尤其是银行卡,为上游犯罪提供转移支付、套现、取现的工具,是最为典型的行为模式,占起诉总数的80%以上。技术型支持是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软件工具,提高犯罪效率或者开发专门用于犯罪的软件工具,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该犯罪提供网站搭建、修改、接入互联网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的行为。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情节严重。
2法律后果
(一)刑事责任“名轻实重”1、入罪门槛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以上的;4)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20张以上的;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旦涉及电信网络犯罪,上述规定所涉金额数额标准轻易达到,入罪门槛较低。2、量刑“名轻实重”本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受该上限限制,该罪属于典型的“轻”罪名,但实务中法院判决一般却“重”,体现在多会判处实刑,一般不判处缓刑。这种处理方向与国家打击电信网络犯罪的力度相匹配。(二)其他惩戒“影响深远”对非法出租、出售、出借、买卖银行账户(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组织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银发〔2019〕304号),还会受到以下惩戒:1、信用惩戒: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2、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购物卡,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微信扫码付款。3、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两卡”租卖几乎是零本万利、躺着赚钱,这对普通百姓尤其学生、老年人、无业人员等吸引力很大。有的行为人还会介绍身边的亲朋好友参与其中。微末小利看上去来之轻易,但代价是轻则惩戒数年,重则身陷囹圄,如笔者办理的这起案件,即使不被起诉,也仍会有困扰。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合法、用之安心,提醒大家切莫以身试法。
作者简介: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副主任储晓雯律师执业领域:刑事辩护、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B座45层